根据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技术审查,我厅对9个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作出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现将作出的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发布之日起30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水利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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