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按照《水利部 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体制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并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黔委厅字【2017】22号)印发实施。
附件:
贵州省省级河长名录
一、省级总河长
总河长:陈敏尔、孙志刚 副总河长:钟勉、刘远坤 省级河长制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刘远坤
二、省级河长
省级河长 省级责任单位 河 湖 水 库
陈敏尔孙志刚 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 乌江干流 东风水电站水库、索风营水电站水库、乌江渡水电站水库、构皮滩水电站水库、思林水电站水库、沙沱水电站水库
王富玉 省发展改革委 赤水河
谌贻琴 省教育厅 马别河
刘晓凯 省民政厅 瓮安河
孙永春 省科技厅 桐梓河 圆满贯水电站水库
秦如培 省财政厅 清水河 松柏山水库、大花水水电站水库
陈 刚 省司法厅 猫跳河 红枫湖水电站水库、百花湖水电站水库
慕德贵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岔河 平寨水库(黔中水利枢纽)、普定水电站水库、引子渡水电站水库
夏红民 省公安厅 黄泥河
王盛槐 省国土资源厅 重安江
王晓光 省交通运输厅 湘 江 石垭子水电站水库
李邑飞 省统计局 松桃河
李再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清水江 三板溪水电站水库、白市水电站水库
傅传耀 省农委 都柳江
袁 周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 红水河
李 岷 省审计厅 蒙 江 黄花寨水电站水库、双河口水电站水库
李飞跃 省能源局 氵舞阳河 观音岩水电站水库
王世杰 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水城河
钟 勉 省环境保护厅 南盘江 天生桥一级水电站水库
刘远坤 省水利厅 北盘江 董箐水电站水库、马马崖一级水电站水库、光照水电站水库
陈鸣明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涟 江
何 力 省卫生计生委 六冲河 洪家渡水电站水库
卢雍政 省旅游发展委 芙蓉江 鱼塘水电站水库
蒙启良 省商务厅 习水河
陈海峰 省文化厅 锦 江 漾头水电站水库
左定超 省工商局 巴拉河
谢晓尧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打邦河
陈 敏 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野纪河
李汉宇 省国资委 麻沙河
蔡志君 省质监局 乌都河
黄家培 省林业厅 草 海(天然湖泊)
周建琨 省体育局 白甫河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强化规划约束,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河湖资源,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二)坚持党政主导、公众参与。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及相关部门职责,引导和整合各方力量,协调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三)坚持问题导向、因水施策。立足各个水系实际,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因河施策,就库定措,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保障治理长效。
(四)坚持统筹兼顾、系统治理。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地下相协调,对山水林田湖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充分发挥河湖综合功能。
(五)坚持依法监管、严格考核。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制手段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各项工作,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科学规划,严格执法,切实发挥河长制作用。
三、工作目标
总结近年来我省实施河流环境保护河长制成功经验与做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项工作任务,扩展河湖生态建设工作内涵。2017年5月底前完成各级河长制工作方案及组织体系的制定和组建工作,向社会公布河湖分级名录和河长名单,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各级各项制度及考核办法,全面推行河长制,确保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134.3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29%、30%,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48以上;八大水系主要河流水质优良率达到92%,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6%,出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超过90%,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优良比例保持100%;县城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93%以上和90%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全省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各项指标自上而下逐级分解到各地各流域水系,自下而上确保全省工作目标实现。
四、工作组织
(一)构建河长组织体系,明确河长工作职责。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制。省、市(自治州)、县(市、区)、乡(镇)设立“双总河长”,由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省级设副总河长,由分管水利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共同担任。各级总河长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省级领导同志各担任一条重点河流(湖泊、水库)的省级河长,明确一家省级责任单位对应协助开展工作;市(自治州)、县(市、区)、乡(镇)、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每一条河流(河段、湖泊、水库)都要明确一位相应级别的领导担任河长,界河(湖泊、水库)公共水域由涉及的行政区域分别设置相应河长,构建省、市、县、乡和村五级河长体系,实现河道、湖泊、水库等各类水域河长制全覆盖。各级河长是所辖河流(河段、湖泊、水库)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省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所辖河流(河段、湖泊、水库)管理保护工作,督导下级河长和省直有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市(自治州)、县(市、区)河长负责组织实施河流(河段、湖泊、水库)管理保护具体工作,整治突出问题,重点解决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等实际问题,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乡(镇)、村河长的职责由所在县(市、区)根据其辖区内河流(河段、湖泊、水库)管理保护的实际予以细化明确。
在乌江、赤水河等八大水系干流及主要一二级支流、县级以上16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重点湖库另聘请水利专家、环保专家、环保组织负责人或招募一名志愿者义务担任民间河湖监督员。
各级“河长”名录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布。
(二)设立河长制办公室。省、市(自治州)、县(市、区)设立河长制办公室。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水利厅厅长兼任;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各明确一名副厅长担任副主任,承担河长制日常事务工作,组织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市(自治州)、县(市、区)参照省级设立河长制办公室,配强工作力量,专门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河长制日常事务工作。
(三)建立河长制相关制度。在省、市、县、乡四级均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和河长制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推进河长制相关工作落实;建立信息报送及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及时跟踪河长制实施进展;建立工作督查督办制度,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对重要事项进行督办;建立绩效考核问责制度,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建立与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相适应的其他工作制度,用严密的工作制度确保河长制工作效果。
各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不代替各职能部门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河长制相关工作任务落实。
五、工作任务
(一)统筹河湖管理保护规划。遵循河湖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河湖功能定位,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湖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各部门与河湖环境有关的规划应互相衔接、统筹谋划。河湖管理保护规划要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综合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针对河湖具体特点,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库一策,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全面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全面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水资源用途管控;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健全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加强监督考核。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水权制度改革、水权交易试点。加快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探索建立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预警工作机制。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普查,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实施全民节水计划,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工业、城镇、农业节水。
(三)加强江河源头、水源涵养区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主要江河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水环境保护,划定禁止开发红线范围,实现江河源头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全面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持续实施《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加强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及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及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落实部门职责,分头推进防治措施。在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恶化区域,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排放标准或执行特别排放限制。统筹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现有监测断面,统一规划加密设置监测点位,以县为单位加密设置出入境监测断面。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大力度,对全省八大水系实施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彻底治理乌江流域开磷集团34号泉眼和清水江流域瓮福集团发财洞等污染,实施仁怀白酒业连片治理,大力实施五马河、盐津河、洋水河、瓮安河、湘江、三岔河(威宁自治县与钟山区跨界河段)、清水江重安江上游河段、鱼洞河、马岭河、清水河水污染综合整治及都柳江重金属污染整治。
(五)强化水环境综合治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施农村综合整治。大力推进生态乡镇、生态村寨和绿色小康村创建活动,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探索多元化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机制,积极推动农村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快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
(六)推进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还库,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构建自然生态河湖。加强河湖湿地修复与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开展河湖沿岸及库区绿化造林,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制定湿地保护修复方案,实施草海高原喀斯特湖泊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规划。及时开展河湖健康评估。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人为的水土流失,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进坡耕地治理、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加快水源涵养林建设,全面保护天然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因地制宜连通河湖水系,科学制定河湖水系的调度方案,保证河流生态流量。
(七)加强水域岸线及挖砂采石管理。加快推进岸线管理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依法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强化河道挖砂采石管理,完善日常执法巡查制度,禁止超时超量超范围挖砂采石,经批准的挖砂采石作业完成后及时恢复河道原貌,禁止在河道内堆放挖砂采石尾料或弃料。建立网格化、全方位河湖水域岸线巡查检查制度和违法行为监督举报制度。
(八)完善河湖管理保护法规及制度。建立完善河湖管理保护法规体系,加快《贵州省河湖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的立法进程,适时修订《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加快推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管理,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加大《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执法力度,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探索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河湖健康评价体系。制定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逐步在省域范围内推广覆盖八大水系、统一规范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河湖、水库及堤防管理养护制度。
(九)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落实最严格的水环境监管制度,强化行政监管与执法。省级要强化河湖执法联合监管,市、县两级落实河湖执法监管机构,落实执法监管人员、设备和经费,增强河湖执法监管职能职责,切实履行河湖执法监管工作。大力开展河湖“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大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违章建筑排查和整治力度,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河湖水事违法行为,杜绝危害工程安全和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活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洗矿、倾倒废弃物等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加强河湖日常巡查和保洁。组织开展“百千万”清河行动,并纳入河长制考核评估。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对100条[省管14条+每个县(市、区)各选一条]主要河流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启动“清畅整治行动”;对全省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1059条河流开展“清岸清水活动”;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内河流实际需要,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聘请巡查保洁员负责河湖日常巡查和保洁工作,全省共聘请万名巡查保洁员。
(十一)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全省河湖大数据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信息上传、任务派遣、督办考核数字化管理。利用遥感、GPS等技术,对重点河湖、水域岸线、区域水土流失等进行动态监测,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化。建立“河长”即时通信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及时发布河湖管理保护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实施河长制、维护水库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确保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作为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抓好落实。结合各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区域实施河长制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如期实现河长制各项工作目标。
(二)提供经费保障。相关部门统筹相关资金落实河长制专项经费,重点保障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江河湖库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执法监管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经费。统筹相关资金用于河湖巡查保洁、堤防工程和公益性水库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等项目建设投入,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湖环境治理与保护。建立健全各部门涉及河湖日常管理的专业机构及水库管理单位,落实管理保护责任、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
(三)严格考核问责。以水质水量监测、水域岸线管理、河湖生态环境保护、水体安全及效益发挥等为主要考核指标,建立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纳入省对各市(自治州)和县域经济综合测评考核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要在江河湖库的显要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流或河段、水库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组织中小学生开展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进一步增强城市乡村、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江河湖库管理保护责任意识,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并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黔委厅字【2017】22号)印发实施。
附件:
贵州省省级河长名录
一、省级总河长
总河长:陈敏尔、孙志刚 副总河长:钟勉、刘远坤 省级河长制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刘远坤
二、省级河长
省级河长 省级责任单位 河 湖 水 库
陈敏尔孙志刚 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 乌江干流 东风水电站水库、索风营水电站水库、乌江渡水电站水库、构皮滩水电站水库、思林水电站水库、沙沱水电站水库
王富玉 省发展改革委 赤水河
谌贻琴 省教育厅 马别河
刘晓凯 省民政厅 瓮安河
孙永春 省科技厅 桐梓河 圆满贯水电站水库
秦如培 省财政厅 清水河 松柏山水库、大花水水电站水库
陈 刚 省司法厅 猫跳河 红枫湖水电站水库、百花湖水电站水库
慕德贵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岔河 平寨水库(黔中水利枢纽)、普定水电站水库、引子渡水电站水库
夏红民 省公安厅 黄泥河
王盛槐 省国土资源厅 重安江
王晓光 省交通运输厅 湘 江 石垭子水电站水库
李邑飞 省统计局 松桃河
李再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清水江 三板溪水电站水库、白市水电站水库
傅传耀 省农委 都柳江
袁 周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 红水河
李 岷 省审计厅 蒙 江 黄花寨水电站水库、双河口水电站水库
李飞跃 省能源局 氵舞阳河 观音岩水电站水库
王世杰 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水城河
钟 勉 省环境保护厅 南盘江 天生桥一级水电站水库
刘远坤 省水利厅 北盘江 董箐水电站水库、马马崖一级水电站水库、光照水电站水库
陈鸣明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涟 江
何 力 省卫生计生委 六冲河 洪家渡水电站水库
卢雍政 省旅游发展委 芙蓉江 鱼塘水电站水库
蒙启良 省商务厅 习水河
陈海峰 省文化厅 锦 江 漾头水电站水库
左定超 省工商局 巴拉河
谢晓尧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打邦河
陈 敏 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野纪河
李汉宇 省国资委 麻沙河
蔡志君 省质监局 乌都河
黄家培 省林业厅 草 海(天然湖泊)
周建琨 省体育局 白甫河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强化规划约束,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河湖资源,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二)坚持党政主导、公众参与。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及相关部门职责,引导和整合各方力量,协调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三)坚持问题导向、因水施策。立足各个水系实际,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因河施策,就库定措,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保障治理长效。
(四)坚持统筹兼顾、系统治理。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地下相协调,对山水林田湖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充分发挥河湖综合功能。
(五)坚持依法监管、严格考核。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制手段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各项工作,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科学规划,严格执法,切实发挥河长制作用。
三、工作目标
总结近年来我省实施河流环境保护河长制成功经验与做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项工作任务,扩展河湖生态建设工作内涵。2017年5月底前完成各级河长制工作方案及组织体系的制定和组建工作,向社会公布河湖分级名录和河长名单,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各级各项制度及考核办法,全面推行河长制,确保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134.3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29%、30%,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48以上;八大水系主要河流水质优良率达到92%,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6%,出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超过90%,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优良比例保持100%;县城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93%以上和90%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全省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各项指标自上而下逐级分解到各地各流域水系,自下而上确保全省工作目标实现。
四、工作组织
(一)构建河长组织体系,明确河长工作职责。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制。省、市(自治州)、县(市、区)、乡(镇)设立“双总河长”,由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省级设副总河长,由分管水利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共同担任。各级总河长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省级领导同志各担任一条重点河流(湖泊、水库)的省级河长,明确一家省级责任单位对应协助开展工作;市(自治州)、县(市、区)、乡(镇)、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每一条河流(河段、湖泊、水库)都要明确一位相应级别的领导担任河长,界河(湖泊、水库)公共水域由涉及的行政区域分别设置相应河长,构建省、市、县、乡和村五级河长体系,实现河道、湖泊、水库等各类水域河长制全覆盖。各级河长是所辖河流(河段、湖泊、水库)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省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所辖河流(河段、湖泊、水库)管理保护工作,督导下级河长和省直有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市(自治州)、县(市、区)河长负责组织实施河流(河段、湖泊、水库)管理保护具体工作,整治突出问题,重点解决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等实际问题,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乡(镇)、村河长的职责由所在县(市、区)根据其辖区内河流(河段、湖泊、水库)管理保护的实际予以细化明确。
在乌江、赤水河等八大水系干流及主要一二级支流、县级以上16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重点湖库另聘请水利专家、环保专家、环保组织负责人或招募一名志愿者义务担任民间河湖监督员。
各级“河长”名录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布。
(二)设立河长制办公室。省、市(自治州)、县(市、区)设立河长制办公室。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水利厅厅长兼任;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各明确一名副厅长担任副主任,承担河长制日常事务工作,组织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市(自治州)、县(市、区)参照省级设立河长制办公室,配强工作力量,专门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河长制日常事务工作。
(三)建立河长制相关制度。在省、市、县、乡四级均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和河长制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推进河长制相关工作落实;建立信息报送及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及时跟踪河长制实施进展;建立工作督查督办制度,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对重要事项进行督办;建立绩效考核问责制度,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建立与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相适应的其他工作制度,用严密的工作制度确保河长制工作效果。
各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不代替各职能部门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河长制相关工作任务落实。
五、工作任务
(一)统筹河湖管理保护规划。遵循河湖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河湖功能定位,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湖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各部门与河湖环境有关的规划应互相衔接、统筹谋划。河湖管理保护规划要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综合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针对河湖具体特点,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库一策,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全面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全面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水资源用途管控;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健全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加强监督考核。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水权制度改革、水权交易试点。加快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探索建立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预警工作机制。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普查,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实施全民节水计划,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工业、城镇、农业节水。
(三)加强江河源头、水源涵养区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主要江河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水环境保护,划定禁止开发红线范围,实现江河源头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全面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持续实施《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加强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及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及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落实部门职责,分头推进防治措施。在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恶化区域,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排放标准或执行特别排放限制。统筹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现有监测断面,统一规划加密设置监测点位,以县为单位加密设置出入境监测断面。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大力度,对全省八大水系实施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彻底治理乌江流域开磷集团34号泉眼和清水江流域瓮福集团发财洞等污染,实施仁怀白酒业连片治理,大力实施五马河、盐津河、洋水河、瓮安河、湘江、三岔河(威宁自治县与钟山区跨界河段)、清水江重安江上游河段、鱼洞河、马岭河、清水河水污染综合整治及都柳江重金属污染整治。
(五)强化水环境综合治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施农村综合整治。大力推进生态乡镇、生态村寨和绿色小康村创建活动,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探索多元化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机制,积极推动农村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快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
(六)推进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还库,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构建自然生态河湖。加强河湖湿地修复与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开展河湖沿岸及库区绿化造林,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制定湿地保护修复方案,实施草海高原喀斯特湖泊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规划。及时开展河湖健康评估。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人为的水土流失,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进坡耕地治理、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加快水源涵养林建设,全面保护天然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因地制宜连通河湖水系,科学制定河湖水系的调度方案,保证河流生态流量。
(七)加强水域岸线及挖砂采石管理。加快推进岸线管理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依法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强化河道挖砂采石管理,完善日常执法巡查制度,禁止超时超量超范围挖砂采石,经批准的挖砂采石作业完成后及时恢复河道原貌,禁止在河道内堆放挖砂采石尾料或弃料。建立网格化、全方位河湖水域岸线巡查检查制度和违法行为监督举报制度。
(八)完善河湖管理保护法规及制度。建立完善河湖管理保护法规体系,加快《贵州省河湖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的立法进程,适时修订《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加快推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管理,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加大《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执法力度,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探索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河湖健康评价体系。制定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逐步在省域范围内推广覆盖八大水系、统一规范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河湖、水库及堤防管理养护制度。
(九)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落实最严格的水环境监管制度,强化行政监管与执法。省级要强化河湖执法联合监管,市、县两级落实河湖执法监管机构,落实执法监管人员、设备和经费,增强河湖执法监管职能职责,切实履行河湖执法监管工作。大力开展河湖“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大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违章建筑排查和整治力度,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河湖水事违法行为,杜绝危害工程安全和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活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洗矿、倾倒废弃物等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加强河湖日常巡查和保洁。组织开展“百千万”清河行动,并纳入河长制考核评估。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对100条[省管14条+每个县(市、区)各选一条]主要河流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启动“清畅整治行动”;对全省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1059条河流开展“清岸清水活动”;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内河流实际需要,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聘请巡查保洁员负责河湖日常巡查和保洁工作,全省共聘请万名巡查保洁员。
(十一)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全省河湖大数据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信息上传、任务派遣、督办考核数字化管理。利用遥感、GPS等技术,对重点河湖、水域岸线、区域水土流失等进行动态监测,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化。建立“河长”即时通信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及时发布河湖管理保护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实施河长制、维护水库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确保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作为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抓好落实。结合各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区域实施河长制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如期实现河长制各项工作目标。
(二)提供经费保障。相关部门统筹相关资金落实河长制专项经费,重点保障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江河湖库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执法监管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经费。统筹相关资金用于河湖巡查保洁、堤防工程和公益性水库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等项目建设投入,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湖环境治理与保护。建立健全各部门涉及河湖日常管理的专业机构及水库管理单位,落实管理保护责任、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
(三)严格考核问责。以水质水量监测、水域岸线管理、河湖生态环境保护、水体安全及效益发挥等为主要考核指标,建立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纳入省对各市(自治州)和县域经济综合测评考核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要在江河湖库的显要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流或河段、水库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组织中小学生开展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进一步增强城市乡村、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江河湖库管理保护责任意识,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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