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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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4-15 解读单位: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为规范全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保障河道防洪安全,2025年3月4日陕西省水利厅厅务会审议通过《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水利行业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治水发表重要论述,确立了国家“江河战略”,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高度对河湖管控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切实加强新形势下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建立健全涉河建设项目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启用检验、责任严惩的闭环管理机制,省水利厅制定出台了《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陕西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一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原则要求、各级审批权限、各级监管职责和监督检查要求、施工备案、施工期和运行期监管、启用检验等内容,规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一是明确各级审批权限。为指导各级各单位分类分级申请,《办法》详述了国家流域管理机构、省、市、县四级审批权限。其中:国家流域管理机构权限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号)执行。

省级审批权限:(1)汉江干流源头至汉中孤山汉江大桥河段、嘉陵江干流源头至西汉水入江口河段、丹江干流、北洛河干流以及红碱淖大、中、小型建设项目;(2)汉江干流汉中孤山汉江大桥至省界段、嘉陵江干流西汉水入江口至省界段中、小型建设项目;(3)皇甫川、窟野河、泾河、渭河干流(三门峡水库库区以外)小型建设项目;(4)市界河流的边界河段,跨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大、中、小型建设项目。

市级审批权限:(1)除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外,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2)县(市、区)边界河流边界河段,县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的大、中、小型建设项目。

县级审批权限:除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河湖管理范围内小型建设项目。

二是结合管控实际实施提级审批。除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权限以外,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高速公路、铁路桥梁和公路特大桥等重大建设项目,根据河流流域面积、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等情况,提级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是明确许可事项工作程序。《办法》建立从许可申请到完工检验的全过程监管机制。

(一)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包括申请缘由、项目基本情况等);(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申请人基本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4)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5)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6)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防洪工程安全、岸坡稳定、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等无影响或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提交防洪评价表。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7)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技术审查。《办法》要求涉河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和防洪评价报告编制需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编制规程》等有关规定。技术审查单位要严格按照《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导则》有关要求,从严把控,有效支撑许可决定。

(三)许可决定。水行政许可机关要结合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行业监管。《办法》明确了省、市、县各级监管职责,对建设项目施工备案、施工期、运行期等主要监管内容提出了具体意见,明确了涉河建设项目完工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四、主要特点

该《办法》作为《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配套规范性文件,是我省出台的第一部指导全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我省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强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保障河道行洪通畅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明确了“批哪些”。 《办法》结合我省河湖岸线利用实际情况,明确将岸线整治修复、生态廊道建设、滩地生态治理、航道整治等岸线利用项目纳入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我省目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的项目主要包括两大类:(1)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设项目;(2)岸线整治修复、生态廊道建设、滩地生态治理、航道整治等岸线利用项目。

二是明确了“谁来批”。《办法》明确了涉河建设项目分类分级审批权限,并结合河道管护实际,对高速公路、铁路桥梁和公路特大桥等涉河建设项目提出了提级审批意见。

三是明确了“如何批”。《办法》从项目申请、项目审查、项目许可、许可变更、防洪补救措施专项设计等全过程,提出了具体意见,明确了具体要求,具有较强的指导性。

四是明确了“谁来管”。《办法》提出了各级河湖长要统筹解决责任河湖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重大问题,督导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和履职情况。明确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及监管范围。

五是明确了“管什么”。《办法》明确了涉河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针对水行政许可、施工备案、监督管理、启用检验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六是明确了“怎么管”。《办法》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设信息通报、定期巡查等制度,要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要依法对建设项目落实许可文件要求进行检查,填写监督检查表,并建立建设过程管理台账,全面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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