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610000016000371T/2026-00006 [ 主题分类 ] 水利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发文日期 ] 2026-01-0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名 称 ]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6-01-05 18:17

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水务局,厅设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陕西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监督管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建设有序实施,省水利厅制定了《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经2025年11月27日第7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陕西省水利厅

2025年12月5日

(15-45〔2025〕10号)


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监督管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建设有序实施,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和工程建设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阶段验收、生产准备、竣工验收等阶段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由政府出资、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社会资本方出资建设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引(调)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规定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关规定要求的基本条件,在其职责及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项目建设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项目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在项目法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具体承担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职责。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对内设机构组成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有计划地开展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财务管理等业务培训。

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文件)中应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提出建设期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第十条  项目法人实行分级组建、分级管理。

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社会资本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应按照国家关于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组建层级,可根据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技术难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和受委托的省管水利工程项目的法人组建,由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的所属受委托的单位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水库、跨市(区)的大型引调水工程,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工程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其他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由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也可分区域由所在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分别组建项目法人。分区域组建项目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各项目法人所负责项目的投资概算和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建设运行管理一体化模式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建成后的运行管理。

对已有工程实施改建、扩建或除险加固的项目,可以以已有运行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第十三条政府出资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精简、高效、规范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集中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鼓励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组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常设专职机构,办理项目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具备与工程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可以设置工程技术、计划合同、质量安全、财务、综合以及移民等内设机构,具有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的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等业务管理人员

人员数量按照大、中、小型工程一般不少于30126人配备,其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50%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在工程建设期间保持相对稳定。

(一)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水利工程建设政策和法律法规,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历,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技术负责人应当为专职人员,有从事类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专业技术问题能力,并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大型水利工程坝高大于70米的水库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三)财务负责人应当熟悉水利工程建设财经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有丰富的财经管理经验和处理工程建设中财务问题的能力。

第十六条  不满足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可以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符合相关要求的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职责,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政府部门相关行政职责。

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项目法人组建部门同意。

第三章 项目法人履职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或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报批,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履行设计变更程序,组织设计交底,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

(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工程建设根据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参与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外部条件落实协调。组织法人验收参与政府验收负责工程档案资料项目信息和参建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对参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咨询和材料、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

)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和参建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资金支付、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以及水保环保措施落实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招标投标结束后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建设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培训,并对参建单位承诺的施工现场人数和人员资格进行核实。

)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预算,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做好资产移交

)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廉政风险防控

)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稽察、巡查等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水利项目建设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落实。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依法依规确定工程承发包方式,合理划分标段,检查投标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借用资质、提交虚假信息等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工程施工前,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由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

项目法人应当自主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重大设计变更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单位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未履行相应程序的,不得擅自实施。设计概算中计列的预备费由项目法人在造价编制规定允许范围内使用由项目法人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检查参建单位管理和作业人员按照合同到位情况,防范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二)督促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组织进行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按初步设计、技术标准和施工图纸要求实施工程建设

(三)对勘察、设计单位,重点检查设计成果是否满足要求,设计现场服务是否到位、设计变更是否符合程序等

(四)对施工单位,加强工程施工过程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施工图纸施工、是否及时规范开展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劳务工资等

(五)对监理单位,重点检查监理制度是否健全,监理人员到位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平行检测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关键部位旁站监督等监理职责履行是否到位等

(六)对监测单位,重点检查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制定和人员配备情况,监测系统运行情况,监测资料整编分析情况,监测系统管理保障情况等

(七)对质量检测单位,重点检查是否按合同要求建立工地现场试验室,人员资格和检测能力情况,质量检测相关标准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检测业务等。

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协助项目法人开展对其他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项目法人应定期对其履约行为开展检查。

项目法人应建立对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合同承担相应责任。问题严重的,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责。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制定招标投标、工程计量、设计变更、工程验收、资金结算等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廉政风险防控。

鼓励项目法人组织有条件的参建单位开展党建进工地争创优质工程

第四章项目法人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监督管理,通过督查、稽察、暗访等方式,对项目法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

第二十  对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项目法人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存在问题但不构成违法行为的,由负有监管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项目法人进行责任追究,应当采取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进行追责问责。

项目法人一年之内因工程建设管理问题出现2次被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的,除依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外,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对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主要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更换处理。

第二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项目法人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应在施工现场明显部位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问题及时处理

二十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法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纳入水利行业统一的信用监管,其信用信息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公开,实施信用动态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五章

二十八  本办法自20261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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