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水务局,厅设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堤防运行管理规定,加强陕西省堤防运行管理,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发挥,根据《堤防运行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堤防运行管理实际,省水利厅制定了《陕西省实施〈堤防运行管理办法〉细则》,经2025年11月27日第7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水利厅
2025年12月17日
(15-44〔2025〕9号)
陕西省实施《堤防运行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堤防运行管理规定,加强陕西省堤防运行管理,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发挥,根据《堤防运行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堤防运行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陕西省境内5级(含)以上堤防的运行管理。
堤防管理范围包括堤防和临河、背河护堤地。堤防保护范围是指沿背河侧护堤地的边界向外划定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本省境内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堤防,由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机构负责管理。
第三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堤防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省水利厅所属省渭河流域保护治理中心、省渭河生态区保护中心,依法履行渭河生态区内堤防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省水利厅所属省江河水库工作中心,依照职责和省水利厅授权,负责直属堤防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属堤防管理和辖区内堤防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省水利厅所属省江河水库工作中心、设区的市、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堤防管理职责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单位是其直属堤防的主管部门。
堤防主管部门对其直属堤防实施监督管理,协调落实堤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堤防管理单位、机构和人员,协调落实工作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组织指导堤防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督促落实安全运行和安全度汛措施;组织指导制定安全生产和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预案演练;组织开展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组织堤防信息登记,组织推进堤防标准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 堤防管理单位是堤防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堤防运行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省级专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堤防管理单位职责。
堤防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堤防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落实管理保障措施,规范开展检查监测、维修养护、防汛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按照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运行责任制的要求,逐堤段落实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堤防主管部门、堤防管理单位责任人,在3级以上堤防的醒目位置公示堤防安全运行责任人,并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防汛责任人对辖区内堤防安全运行、防汛抗洪负领导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堤防安全负监督责任,堤防主管部门对直属堤防安全负管理责任,堤防管理单位对堤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深化堤防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管养分离,建立和完善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机制。
第八条 堤防主管部门应按照堤防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求,明确并协调落实堤防管理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费用来源等。
堤防管理单位应编制年度人员机构和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堤防主管部门应审核后按经费渠道向有关部门申请并协调落实,保障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机构人员设置、工程管理事项及有关制度和技术标准,制定与管理堤防相适应的岗位职责、人员考核、财务管理、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安全生产等单位管理制度,制定工程检查监测、维修养护、防汛管理、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安全管理等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关键岗位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技术图表应明示。
第十条 堤防运行管理应设置与管理堤防级别相适应的运行管理工作场所,配备设施设备,满足办公、生产、生活需要。
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堤防工程级别、结构形式及破坏模式配备相应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十一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对工程及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设施设备开展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掌握水情、河势、设施设备性能、运行性态和变化趋势,查找存在隐患、缺陷和损坏,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危及堤防安全。
第十二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与管理堤防相适应的安全监测体系,开展水位、沉降、位移、渗流等安全监测,做好监测资料的分析、整编、归档及应用和管理工作。4、5级堤防可根据需要对险工险段、穿(跨)堤建筑物等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异常时,应立即预警,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安全运行需要,组织开展堤防隐患探测和根石探测等专项探测工作,编制专项探测报告。
隐患探测方法应根据探测对象的类型及其隐患形成发展过程确定,工程条件复杂、隐患部位、性质判断存在困难的,应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原理方法综合探测。根石探测方法应根据技术和设备条件合理确定,对靠堤偎水段坝垛实施探测。
第十四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开展工程隐患排查,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水毁、近堤河湾、穿堤建筑物、堤岸防护工程、近堤坑塘等重点部位,对排查发现问题,应分类登记处置。属重大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要落实安全度汛措施。
第十五条 确定为堤防险工险段的,堤防管理单位应建立险工险段台账,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落实险工险段防汛责任、巡查责任,编制抢险预案,储备防汛物资,设置标识标牌、监测设施,开展安全监测,落实险工险段治理销号任务。
堤防工程的老口门堤段、管涌堤段、崩岸堤段、卡口堤段、病险穿堤建筑物堤段、严重缺陷堤段和其他严重影响堤防安全运行的堤段,可判定为险工险段。
第十六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按照经常养护、及时维修、养修并重的原则,做好堤防维修养护工作,保持工程设施设备状态良好,管理范围环境整洁。
对工程局部或表面缺陷、养护工程量相对稳定的经常性项目,堤防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保养和防护,防止工程及设施设备损坏、功能下降。
对工程量大、技术难度高,需要集中实施或更新改造的维修内容,堤防管理单位应组织编制维修方案。影响结构安全的重大维修项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专项设计。
第十七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检查监测及运行情况,编制年度养护计划和维修方案(或设计文件)报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中应严格执行维修养护相关规范规程,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重大维修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项目结束后按程序报堤防主管部门验收。
实行管养分离的,堤防管理单位或堤防主管部门应择优选择专业队伍承担维修养护任务。
第十八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堤顶道路、戗台和上堤道路的管理,对确需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堤路结合和已作为社会交通通道的,应按相关要求设置限载、限速等安全警示标识。
堤防堤线布置、堤型以及堤防工程结构等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依据防洪规划进行改(扩)建论证及设计,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依法许可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需穿堤或破堤施工的,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相关的许可文件、开挖恢复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报经有管理权限的堤防管理单位同意。
第二十条 堤防管理单位与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明确双方管理边界、内容、要求、责任等,强化穿(跨)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管理。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在相关堤段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定期开展检查监测和维修养护工作,对发现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堤防管理单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在工程适当位置设立包括工程信息、管理责任、工程保护、安全警示等内容的标识标牌,在管理与保护范围边界设置界桩,在堤顶沿线设置里程桩。
第二十二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在全国堤防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对建成并运行的堤防进行信息登记,积极推进堤防标准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堤防运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增强检查监测数字化手段,提升工程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建档、挂牌督办、验收销号及日常管理等闭环管理。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开展堤防安全评价工作,对险工险段等重要堤段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评价,评价范围应包括堤身、堤岸(坡)防护工程、交叉建筑物(构筑物),并按照安全评价结论有针对性地做好堤防安全管理工作。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堤防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工程管理秩序。发现侵占、毁坏工程设施设备等行为,以及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汛期应根据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落实堤防防汛组织体系、防汛责任以及防汛工作机制。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本行政区域防御洪涝灾害的方案预案和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巡堤查险、防汛抢险物资准备、应急抢险等工作预案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江河湖泊水位(流量)上涨但未达到警戒水位(流量)时,堤防管理单位应按照工程检查监测要求,增加检查频次,发现险情及时抢护,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江河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流量)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实施巡堤查险,针对警戒水位(流量)、保证水位(流量),分级启动响应措施,细化巡堤查险要求。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做好技术指导。
第二十六条 堤防除险加固和水毁修复应在汛前完成,并及时组织验收,对于确实不能满足度汛要求的,要编制度汛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工程度汛安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利厅所属省江河水库工作中心、省渭河流域保护治理中心、省渭河生态区保护中心,应认真履行堤防运行管理的监督职责,制定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积极运用遥感卫星、无人机、无人船、监测站网、在线业务系统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实施精准、动态、连续的现场检查和在线巡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问题认定和检查情况反馈,明确整改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利厅所属省江河水库工作中心、省渭河流域保护治理中心、省渭河生态区保护中心,应加大水行政监管执法力度,对堤防运行管理中发现的非法占用、损毁等危害堤防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依据执法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依法立案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