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水务局,厅设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省水库清淤项目建设,加强水库库容管理,保障水库防洪安全和运行达效,省水利厅制定了《陕西省水库清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经2025年8月25日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水利厅
2025年12月16日
(15-46〔2025〕11号)
陕西省水库清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库清淤工程,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功能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库容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库清淤技术规范》和《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文件、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注册登记的水库,利用泄洪、放水冲刷等无法解决水库淤积问题而导致库容损失,或存在因水库淤积导致水质显著下降情形,影响水库效益发挥的,依据本办法实施清淤工程。
清淤工程的范围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对影响水库泄放水安全建筑物正常运行的日常清淤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开展全省水库减淤相关的水土保持、流域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省水库减淤规划,包括水库清淤以及科学调度、滞洪排沙、蓄清排浑、降等报废等措施,并纳入水利发展规划。
第四条 水库清淤工程主要是通过人工或机械设备清理水库淤积物,以达到恢复水库功能的目的,应与防洪、河道治理、河道采砂、生态环境等规划相符合,避免对库区河势稳定、大坝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环境保护及涉水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等产生影响。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水库管理单位开展水库淤积测验和影响分析,对淤积影响水库安全、防洪功能发挥、水质显著下降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用水或淤积造成供水能力减小30%以上的水库,可开展清淤技术论证和前期工作。
第六条 水库清淤工程前期工作应充分考虑流域水沙条件和水库功能恢复需要,开展相应的现状调查、勘察和设计,对淤积量、淤积物成份、淤积影响、施工影响及效益等进行定量分析,结合水库功能任务充分论证清淤工程的必要性及有关用地、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防洪和供水安全的可行性合理性,有必要时征求相关行政部门意见。
第七条 水库清淤工程按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编制清淤方案,须由具有与水库工程等级相应设计能力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水库清淤工程项目实行分级审查。大中型水库清淤工程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小型水库清淤工程方案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水库清淤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水库清淤可通过中央及省级水利发展资金、专项债、社会资本等多渠道筹措经费,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水库工程清淤,将清淤与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结合,清出淤积物按照资源化市场化处置。
第十条 水库清淤工程项目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实施水库清淤项目建设管理,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水库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协调相关行业部门积极支持水库清淤工作,保障水库清淤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水库清淤工程应在非汛期进行,确有必要在汛期开展的,要编制度汛预案,报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有序开展清淤,确保度汛安全。
第十三条 水库清出淤积物利用应遵循因地制宜、分类处置、绿色环保、合法合规的处置原则实施。有污染的淤积物处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四条 清淤工程开工实施前,清淤清出物涉及砂石或其他矿产资源的,以批复的清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为依据,编制水库清出淤积物综合利用方案。方案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主要清淤内容、淤积物成分检测分析,淤积物价值评估与分配,淤积物利用与处置方式、监管责任、监管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综合利用方案实施期限不超过三年。清淤清出物不涉及砂石或其他矿产资源或有毒有害物质的可不用编制。
第十五条 水库清出淤积物综合利用方案由水库清淤工程项目法人组织编制,按属地原则报水库大坝安全行政责任人单位同意。淤积物综合利用方案要遵守矿产资源管理及开采利用的法规制度,避免出现国有资产流失、造成隐性债务等。清淤范围跨行政区的,应征求相关市、县(区)意见。
第十六条 水库清淤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其他未探明的有色矿产资源或文物、有害物质等,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水库清淤工程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倡导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并及时总结推广。倡导鼓励水库管理单位和社会组织积极探索对清出的淤积物用于新型建筑材料、环境治理、土壤改良等绿色循环产业。
第十八条 清淤工程完成后应对照设计清淤范围和深度进行测量,相关成果纳入到竣工报告中。清淤完成后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项目建设全过程资料,加强档案管理,同步实现档案数字化、信息化,按规定汇交和验收相关档案。
第二十条 水库清淤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水库管理单位建立评估管理制度,每3~5年对清淤效果开展一次系统性评估,包括库容恢复率、泥沙回淤率、清淤对防洪、供水、生态等功能的可持续性影响。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库清淤工程的监督管理,对工程实施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及风险管控、应急预案落实等实施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保障清淤工程顺利实施,提升水库综合效益发挥。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清淤工程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