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水务局,厅设相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河湖生态流量管理,提升河湖生态流量保障能力,我厅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经2025年11月27日第7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水利厅
2025年12月18日
(15-43〔2025〕8号)
陕西省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湖及河道上水工程(水库、水电站、航电枢纽、闸坝等拦河工程)的生态流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按照已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 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落实责任、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湖和水工程生态流量管理工作。
省水资源调度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跨省、跨市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工作,开展生态流量保障形势会商与研判,指导其他河流生态流量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承担全省相关生态流量监测和水情预报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河流生态流量管理工作。
各级河长湖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要求,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河湖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应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在优先满足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保护对象、生产用水状况等因素,根据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合理确定。
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低,河湖基本资料缺乏、不能满足生态流量计算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需确定。
第六条 跨市河湖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由省水资源调度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拟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相关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并印发实施。
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重要河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确定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并印发实施,同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水资源条件、工程任务、生态保护对象或者上下游用水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经实践检验和充分论证不合理等情形,可对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按照原程序进行优化调整。
第八条 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目标应根据河湖生态流量管理要求和水工程所在河湖水文特征、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下游取用水需求等,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合理确定。对于无供水引水任务且对下游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小型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按需确定。
第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工程,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应在项目前期阶段,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组织研究并提出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目标,纳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中,应加强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目标的审查。
已确定生态流量泄放目标的水工程,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已批复的相关规划和行政审批文件执行。对尚未确定生态流量泄放目标的已建水工程,根据生态保护需求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生态流量泄放目标的水工程,相关规定不一致且经论证确有调整必要的,由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标准规范重新核定,按程序调整。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已建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目标确定和调整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一条 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应编制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明确控制断面设置、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确定、生态流量调度、取用水管控、监测与预警、监管与保障责任主体、保障评估等内容。
第十二条 跨市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由省水资源调度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重要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落实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实现生态流量管控指标。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纳入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加强统一调度,保障河湖生态流量。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动态发布开展水资源调度的跨市河流及水工程名录和重要河湖生态流量保障责任清单,明确调度保障责任。
省水资源调度管理机构应根据气象预报、来水预测,结合水库蓄水、供用水情况等,发布实时调度指令,提升生态流量保障程度。
第十五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将生态流量泄放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制定、落实水工程生态流量保障措施。
省水资源调度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管理,对于未将生态流量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及标准,在满足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下,选择合适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下泄流量满足生态流量目标要求。对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不符合规定的,由工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对缺少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或泄放设施不满足要求的已建水工程,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在科学论证并保障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采取利用或改造泄水、发电引水、过鱼、通航等建筑物或专用建筑物等措施,保障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
第十七条 对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不达标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要求严格控制区域内取用水,保障断面生态流量达标。
第十八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提前制定水工程生态调度应急预案,保障生态流量泄放。
遭遇干旱致城乡生活用水无法满足,突发水污染事件,库水位变幅影响大坝坝坡结构安全或水库近坝岸坡稳定,库水位降至死水位且入库流量小于生态流量泄放目标,地震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水工程无法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等特殊情形,水工程管理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先调整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同时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资源调度管理机构报送情况。
当水工程发电机组检修、工程维修、线路检修时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无法正常工作,或可能对下游安全及保护对象造成不利影响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依据应急预案,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资源调度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整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相关调整情况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安装、使用、维护生态流量泄放监测和监控设施,依法开展生态流量泄放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生态流量泄放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监测应接受省水文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条 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调度管理,督促有关地区和水工程管理单位严格执行调度方案,协调生活、生态、生产用水,保障河湖生态流量。
第二十一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河湖生态流量监管信息平台。省水文机构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将河湖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监测信息按要求接入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重要河湖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目标和保障要求,确定河湖生态流量预警层级。预警层级按照流域管理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生态流量控制断面监测流量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发布预警。
预警启动后,按照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要求,监管责任主体会同保障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开展会商研判,水文机构加密水情监测预报,保障责任主体加强用水管理、实施生态流量调度,直至预警解除。
第二十四条 跨省河湖生态流量控制断面监测流量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根据水利部河湖生态流量监管平台预警信息,省水资源调度管理机构响应处置,处置结果及时反馈流域管理机构。
跨市河湖生态流量控制断面监测流量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有关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发布预警信息,省水资源调度机构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会商研判并督促落实,有关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的预警响应处置,处置结果及时反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出现红色预警的河湖控制断面,根据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资源调度管理机构向保障责任主体下达预警处置单。保障责任主体应就预警发生原因、处置措施、完成时限等方面开展核查,并及时反馈。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河湖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保障、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大经费、技术、人员投入,保障河湖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
第二十八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情况纳入省河湖长制年度考核。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