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实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节约用水条例》《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陕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规定,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强制性用水定额,是指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的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国家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黄河流域以及省内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范围包括:
(一)高耗水工业:火力发电、选煤、煤化工(煤制烯烃、煤制甲醇)、建材(水泥)、钢铁、石化和化工(石油炼制、合成氨、尿素、硫酸、烧碱、纯碱)、铝(电解铝、氧化铝)。
(二)高耗水服务业包括:宾馆、游泳场馆、洗车场所、洗浴场所、高校、室外人工滑雪场。
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将根据国家新出台相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用水情况变化、节水技术工艺水平提升等适时更新调整。
第五条 强制性用水定额发布实施后,实施范围内宽松于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原国家和省级用水定额标准不再适用,按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省级用水定额严于强制性用水定额的,按省级用水定额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 28714)、《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24789)等有关要求,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用水计量设施,依法分别计量各类水源、用途、功能区域、主要用水设备(用水系统)的用水量。
第八条 地表水年许可水量50万m3以上、地下水年许可水量5万m3以上的用水单位,应依法安装合格的取用水在线计量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将计量数据传输至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
第九条 用水单位应按照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节水管理制度,制定节水目标任务,可设置节水管理岗位,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完善用水计量、记录、统计、管网日常维修管护、用水效率对标、节水考核等规章制度,加强各用水车间、用水部门、用水工序等独立计量用水单元的用水效率评估、评比与考核,强化内部激励,建立规范化、常态化运行机制。
第十条 用水单位要加强用水情况统计,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实现分主要产品(工序)、分主要服务用水统计。用水单位要加强统计和用水信息合理性分析,发现存在数据异常的,及时查明原因、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 强制性用水定额制修订、实施评估、监督检查过程中,相关用水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生产(服务)及用水相关数据。
强制性用水定额发布后,用水单位应当自行开展用水效率对标,梳理分析本单位年度用水台账、主要产品产量(服务规模)和用水量等情况,测算主要产品(提供服务)的用水效率,对照强制性用水定额,分析论证用水效率是否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依法报送用水效率分析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 强制性用水定额发布实施中,用水单位应定期将涉及强制性用水定额指标的产品(工序)、服务用水信息报送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主管部门,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建立统计台账,供水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用水效率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限定值的用水单位,可采用水平衡测试、用水审计、节水诊断等手段,全面查找分析用水效率不达标主要原因,明确节水技术改造需求和用水效率提升措施并加以实施。
第十四条 用水效率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限定值的用水单位需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过渡期和整改时限要求,统筹考虑成本投入、生产(服务)周期、销售周期等,制定节水技术改造提升方案,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或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限期实施节水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工艺、产品设备。用水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水平和能力的第三方单位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完成情况评估等工作,确保用水效率达到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
第十五条 游泳场馆、洗车场所、洗浴场所、室外人工滑雪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推广循环用水技术、设备与工艺,优先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宾馆、高校等用水环节中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
第十六条 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的高耗水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强制性用水定额先进值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可以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水资源税减征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在编制工业、能源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中,应当充分发挥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导向作用,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布局和规模,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第十八条 把强制性用水定额作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的重要依据,严格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建设项目节水评价,项目供需水量测算、节水目标指标制定等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的,不予批准取水许可。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应明确取水项目所采用的强制性用水定额。
第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应加大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计划用水管理。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应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
第二十条 已批准取水许可的项目或通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用水单位,对用水效率达不到强制性用水定额限定值要求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未限期改造或改造后仍达不到强制性用水定额标准的,不予批准延续取水许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对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执法协作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对用水单位用水效率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限定值,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反馈省水利厅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由省水利厅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分析评估,必要时将报水利部和市场监管总局。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节约用水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统筹协调和协同配合,合力推进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作为数字节水建设的重要内容,推动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节水改造。在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节水改造中大力推广合同节水管理和“节水贷”融资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宣贯工作,推进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理念进园区、进企业、进工厂、进校园、进单位。对相关领域、行业及其管理部门和用水单位有关人员教育培训,提升实施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单位用水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陕西省地下水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