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陕西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6月4日
(15-39〔2025〕3号)
陕西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态流量核定及调整
第三章 生态流量调度
第四章 生态流量监测监控
第五章 生态流量评估
第六章 生态流量监督检查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推进小水电站绿色发展,改善河流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贯彻落实《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能源局 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态流量,是指满足小水电站下游河段保护目标生态需水基本要求的流量及过程。
第三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对全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进行监督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日常监督。
第四条 小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泄放及监测监控的实施主体,具备条件的小水电站应开展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监测监控设备的建设,加强对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及信息报送,对小水电站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接受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生态流量核定及调整
第五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应当以拦河设施处的河流断面作为计算控制断面。有多个取水水源的,应当分别核定。
生态流量应根据《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 525)《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T 712)《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规范》(NB/T 35091)等技术规范,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结合河流特性、水文气象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确定。
第六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及规划环评,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等文件规定执行;上述文件均未作明确规定或规定不一致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确定;以综合利用为主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根据工程任务需求综合确定;位于自然保护区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应组织专题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七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因生态保护需求、取水口水文情势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确定。
第三章 生态流量调度
第八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调度应按照“兴利服从防洪、区域服从流域、电调服从水调”原则,建立健全干支流梯级小水电站联合调度或协作机制,统筹协调上下游水量蓄泄方式,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的小水电站,要统筹供水、灌溉用水要求开展生态流量调度运行,保障流域基本生态用水。
第九条 小水电站应当具有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对没有或不完善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技术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和国家相关设计、施工、运行管理标准,采取改造电站引水系统、排砂设施、大坝放空设施或增设生态机组等方式进行改建,在改建、运行期间应保障主体工程安全,确保小水电站生态流量足额稳定泄放。
第十条 小水电站应当根据核定的生态流量,编制生态调度方案,报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核定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标准、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监控设施及安装位置、运行调度方式等,对出现的特殊情况,按以下要求纳入生态调度方案。
(一)在防洪、抗旱、应急调度等特殊情况下,应按照防洪、抗旱、应急调度要求暂停泄放或分时段泄放。
(二)当小水电站拦河设施处的天然来水小于或等于生态流量时,天然来水流量应当全部泄放。当来水小于生态流量与最小引水发电流量之和时,优先保障生态流量,必要时应当停止发电。
(三)具有综合利用功能的小水电站,应当统筹供水、灌溉等用水要求,将生态流量泄放保障措施纳入运行管理调度方案,科学合理泄放生态流量。
(四)综合利用水利工程附属水电站、渠道电站,应严格执行根据枢纽灌溉、供水的运行方式综合核定的枢纽生态流量标准。
第四章 生态流量监测监控
第十一条 小水电站建设完善的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涉及多个取水口时,均应设置监测监控设施。监测监控设施应包括动态视频监控、流量实时监测和数据传输等设备。
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应当符合水文测报、监控数据传输等规范,安装位置合理,能准确全面监测生态流量数值和泄放过程。
第十二条 生态流量泄放的数据采集应根据生态流量泄放方式、地理位置及网络信号等,采用实时流量、动态视频或图片等方式,及时准确上传至陕西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平台,秦岭区域小水电站应同时接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平台。
实时流量监测数据上传时间间隔不超过1小时,暂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采用人工上传方式上传,上传时间间隔不超过30天。
第五章 生态流量评估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进行评估管理,依据监管平台自动获取的生态流量泄放监测数据,对在线率、完整率、达标率等指标统计评估。
第十四条 对于下列特殊情况,小水电站业主可以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
(一)小水电站取水处的天然来水小于或等于生态流量时,已按天然来水量全部泄放,该时段可认定为达标。
(二)因防汛抗旱、应急调度、工程建设和运行等需要,县级以上的应急管理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要求小水电站停止泄放生态流量的,相应时段不列入评估。
(三)以供水、灌溉为主的小水电站,在枯水季节或灌溉高峰期,水利部门作出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生态灌溉用水调度要求的,相应时段不列入评估。
(四)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备因损毁、破坏、被盗等原因,无法正常进行生态流量泄放监测监控的,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限定时间修复,修复前时段可不列入评估。
(五)在小水电站设施设备检修、工程损毁、施工等不发电情况下,该时段不列入评估。
第十五条 生态流量评估以生态流量合格率为依据。
生态流量合格率指在评估周期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达标时段与有效评估时段(即扣除不纳入评估时段)的比值。当某时段内的所有生态下泄流量数据的平均值不小于核定的最小生态流量时,认定该时段达标。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合格率大于等于90%的,确定为评估合格;生态流量合格率小于90%的,确定为评估不合格。
第六章 生态流量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分级建立重点监管名录,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明确专人负责,落实责任。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采用线上核查和线下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线上核查通过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开展,线下检查可以采取暗访等方式开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线上、线下检查中发现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存在异常的,应尽快核实情况并督促及时整改。
检查内容包括生态流量标准、泄放设施、生态调度方案、下泄状态、监测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等。
第十八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20%,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50%,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全覆盖检查。
第十九条 小水电站业主应在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生态流量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应包括电站名称、泄放设施类型、责任单位、监管单位、生态流量核定值、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生态流量评价合格的小水电站,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生态流量评价不合格的小水电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督促整改或处罚。
第二十三条 小水电站未按照规定下泄生态流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在小水电站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