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水务局,厅设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保障河道防洪安全,省水利厅制定了《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2025年3月4日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陕西省水利厅
2025年3月25日
(15-38〔2025〕2号)
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设项目,以及岸线整治修复、生态廊道建设、滩地生态治理、航道整治等岸线利用项目。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严格落实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要求,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保障防洪、供水、河湖生态安全。
第四条 各级河湖长统筹协调解决责任河湖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重大问题,督导相关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监管和履职情况。
第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涉河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查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号)执行。
(一)黄河干流陕西段、三门峡水库库区河段(含渭河库区河道)、黄河流域其他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的大、中、小型建设项目,皇甫川、窟野河、渭河(含泾河)干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批。
(二)长江流域其他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的大、中、小型建设项目,汉江干流汉中孤山汉江大桥至省界段、嘉陵江干流西汉水入江口至省界段的大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一)汉江干流源头至汉中孤山汉江大桥河段、嘉陵江干流源头至西汉水入江口河段、丹江干流、北洛河干流以及红碱淖大、中、小型建设项目;
(二)汉江干流汉中孤山汉江大桥至省界段、嘉陵江干流西汉水入江口至省界段中、小型建设项目;
(三)皇甫川、窟野河、泾河、渭河干流(三门峡水库库区以外)小型建设项目;
(四)市界河流的边界河段,跨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大、中、小型建设项目。
第八条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权限外,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县(市、区)边界河流边界河段,县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的大、中、小型建设项目审批。
第九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权限以外的河湖管理范围内小型建设项目审批。
第十条 高速公路项目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需要办理两项以上涉河建设方案审批的,应符合水利部《关于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水政法〔2015〕431号)有关要求。
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以外,河道管理范围内高速公路、铁路桥梁和公路特大桥等重大建设项目,根据河流流域面积、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等情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人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规模、种类,通过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陕西政务服务网)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含有涉密信息的,采取线下方式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包括申请缘由,项目基本情况等);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申请人基本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
(四)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
(五)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
(六)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防洪工程安全、岸坡稳定、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等无影响或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提交防洪评价表。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渭河生态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及生态评价论证的,按照《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属于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对同一建设项目、同一申请人需要同时申请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两个以上事项的,申请人可以一并申请办理,也可以选择按照单一事项程序要求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机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情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其中,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但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文件有临时或者特殊规定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六)补正后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七)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不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八)申请事项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审查,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技术支撑单位依法组织专家技术审查。
第十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技术审查应当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河湖管理、水利规划、水文、地质、水工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
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可以采用书面函审或会议评审等形式,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对情况复杂等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组织进行现场核查、查勘。
第十八条 技术审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导则》《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编制规程》等有关规范依法开展。
第十九条 水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水行政许可机关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要求、行政许可文件有效期等。
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抄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法定程序、时限、方式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第二十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准予许可文件有效期一般为3年。
建设单位取得水行政许可,在准予行政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作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需要进行防洪影响补救措施专项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专项设计,报送水行政许可机关同意。
第二十二条 防洪影响补救措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所需投资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第二十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许可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管,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重大问题。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管,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依法加强河道巡查,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设项目信息通报、定期巡查、消除或减轻影响补救措施实施等制度,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监督管理,依法对建设项目落实许可文件要求进行检查,填写监督检查表,建立建设项目过程管理台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送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
建设单位提交备案的施工安排应包含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批复文件及有关图纸;
(三)施工组织设计及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说明及平面图;
(四)所在地县级防汛指挥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施工度汛方案;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现场清理协议或承诺书;
(六)防洪影响补救措施专项设计批复文件(或河道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及有关补救工程协议等;
(七)建设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依据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要求,建设项目施工期监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位置、界限和各项技术指标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施工场地情况等;
(二)施工度汛方案和防汛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三)施工过程中是否出现影响防洪工程安全及防洪管理的情况;
(四)河道清障情况、防洪影响补救措施完成情况;
(五)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决定书中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三十日内,向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要求,对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河势稳定情况、河道防洪安全及防洪工程受影响情况进行观测,落实建设项目安全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加强对防洪补救措施监测检查,确保防洪补救措施有效。
项目运行观测期满,建设单位(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水行政许可机关和河道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及监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