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技术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610000016000371T/2025-00018 [ 主题分类 ] 水利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发文日期 ] 2025-02-0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名 称 ]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技术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5-02-08 10:40

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水务局,厅设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评审管理,规范项目技术评审工作,省水利厅制定了《陕西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技术评审管理办法》,经20241213日第1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此页无正文)

陕西省水利厅

20241231

15-36202411


陕西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技术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评审管理规范项目技术评审工作根据《水利部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水利厅组织开展的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基本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技术评审工作包括水利基本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设计变更等技术报告的技术评审

第三条项目技术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遵守相关政策法规水利规划、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规定。

第四条项目实施主体向省水利厅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评审申请,由有职能权限的厅设处室或受委托厅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按照业务分工负责承办。承办机构按照规定予以受理,对符合规定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项目技术评审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或书面审查等方式进行。对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在评审前组织专家现场踏勘。

第六条  技术评审专家应当从省水利厅专家库中选取。项目技术复杂、专业特殊等原因省水利厅专家库评估管理小组同意,可以邀请省水厅专家库专家参加评审

第七条技术评审会议主要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评审专家组;

(二)项目实施主体专项报告(方案)编制单位,项目设计单位;

(三)承办机构,相关业务处室;

(四)相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邀请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八条技术评审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办机构介绍专家组成员,与会专家推选专家组组长

(二)项目实施主体专项报告(方案)编制单位、项目设计单位分别介绍相关情况

三)相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建议

(四)专家提问、发表意见

(五)专家组组长综合考虑专家意见会议讨论情况组织专家形成技术评审意见

专家组现场作出评审通过修改完善或者不予通过的评审结论

(七)承办机构宣布评审结论安排评审会议后续有关工作,明确技术报告修改完善时限

第九条项目技术评审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由专家组组长汇总书面审查意见形成评审意见并经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项目评审会议作出评审通过结论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会议要求时间内完成专项报告(方案)修改,及时提交专家进行复形成最终评审意见并经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项目评审会议作出修改完善结论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会议要求时间修改完善专项报告(方案),由承办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项目评审会议作出不予通过结论的,承办机构出具不予通过结论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承办机构对专家评审意见应当严格把关,避免以专家评审代替行政决策,并出具审查意见。承办机构的审查意见作为省水利厅审批依据。

第十参加技术评审会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审会议之前不得对外透露专家名单;

(二)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干预专家评审工作、影响专家意思表达,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专家提出的意见,损害公共利益、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与他人串通、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四)不得限制、抨击不同技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五)不得徇私舞弊,索取或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财物、宴请,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泄露、披露报告(方案)涉及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

(七)专家有权保留个人意见。

第十项目实施主体或者报告(方案)编制单位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以其他形式干扰专家客观、公正评审,造成技术评审结果失实的,后果自行承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相关承办机构干扰专家客观、公正评审,造成技术评审结果失实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五相关承办机构人员在技术评审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六本办法自20252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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