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
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水工程,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主要是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与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水工程的利益关系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五条 在本省境内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水工程,依法应当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章 审查签署权限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规定由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按照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办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名录和范围见附件一、二)。
第七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本省境内除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查签署权限以外的下列河流(河段)上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流域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主要支流;
(二)跨省区或跨市(区)流域面积大于200平方公里、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的重要河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的河流名录和范围见附件三);
(三)省管大型水库上游河流上建设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工程。
(四)上述河流以外的其他河流上由国家或省级审批核准的水工程。
第八条 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以外的其他重要跨县(市、区)河流上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审查签署;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不涉及县际水事关系的河流上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审查签署。
第三章 申请、受理及审查签署程序
第九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受理和审查签署等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向具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陕西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3份;
(二)拟报请审批的水工程建设依据文件、河流规划报告及其审批文件各3份,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3份,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提交项目建议书3份。
(三)需要进行专题论证的,提供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3份;
(四)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相关说明以及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书3份;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一)水工程所在河流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尚未批复的;
(二)已批复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中包含了该水工程,但其所确定的工程任务、规模等有较大变化的;
(三)水工程未列入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
专题论证报告应对水工程与流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的符合性、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工程任务和规模进行论证,对水工程的管理与调度主体、工程效益,与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水工程的关系,消除影响的补偿或补救措施等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报告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要求,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相关上位规划要求,水工程建设规模、标准的适宜性,是否影响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水工程的关系,减免负面影响所采取的补偿或补救措施的可行性等。
审查签署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审查签署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规划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水工程建设的规模、任务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治理、开发、保护、防洪要求;
(二)工程等级(别)和建设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不影响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偿或补救措施。
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经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同时,可以对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和管理措施等提出有关修改调整的规定性要求,该水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单位应该按审查签署的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或水工程的任务、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方案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
第十五条 审查签署机关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应当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及执行情况。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向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省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八条 水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由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作为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审查签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湖泊名录,由陕西省水利厅确定,并予以公布;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施细则确定其审查签署权限范围内的河流湖泊目录,并公布。
陕西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陕西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格式见附录。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陕西省河流湖泊名录及范围
附件2: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陕西省河流湖泊名录及范围
附件3:陕西省水利厅负责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湖泊名录
附录1:陕西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附录2:陕西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附件1
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
规划同意书的陕西省河流湖泊名录及范围
一、黄河干流
二、跨省(区)主要一级支流:渭河、伊洛河、无定河、窟野河、皇甫川、清水川、孤山川,由源头至与黄河干流汇合口。
三、其他主要一级支流:秃尾河、清涧河、延河,由源头至与黄河干流汇合口。
四、跨省(区)二级及以下重要支流:泾河、黑河、北洛河、千河、马莲河、葫芦河、榆溪河、悖牛川、通关河、海流兔河、达溪河、支党河(洪岩河)。
五、跨省(区)湖泊:红碱淖。
六、黄委对上述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内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审查和签署实行限额管理。
黄委负责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审查和签署:
(一)水库、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拦河闸坝(含橡胶坝)
黄河干流、跨省(区)主要一级支流和跨省(区)二级及以下重要支流、跨省(区)重要湖泊上的全部水库、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拦河闸坝(含橡胶坝);其他河流(河段)、湖泊上的拦河闸坝(含橡胶坝)、航运水电枢纽工程、库容大于等于0.1亿立方米的水库或装机容量大于等于5万千瓦的水电站。
(二)堤防、河道整治工程
黄河干流、跨省(区)主要一级支流和跨省(区)二级及以下重要支流的省(区)际交界段、跨省(区)重要湖泊上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其他河流(河段)、湖泊上的三级及以上堤防工程。
(三)引(调、提)水工程
1、黄河干流
黄河干流全部地表水和地下水取水工程。黄河干流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工程或日取水量8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工程,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
2、黄河主要一级支流和跨省(区)重要河流
泾河干流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工程或日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工程,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
渭河干流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工程或取水量8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工程,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
上述河流(河段)以外的黄河主要一级支流和跨省(区)重要河流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工程,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
3、重要湖泊
跨省(区)重要湖泊全部取水工程。
其他重要湖泊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工程或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工程。
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黄河流域(片)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签署,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