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陕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水财发[2019]19号)要求,就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涉及水土保持方面事项公布如下:
一、接受第三方服务事项
第三方服务事项 |
主要依据 |
备注 |
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办水保[2019]172号)第六条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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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理 |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七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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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办水保[2019]160号):“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办水保[2019]172号):第七条,“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的”水保设施验收不合格。 |
水土保持监测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办水保[2019]160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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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办水保[2019]172号):第七条,“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水保设施验收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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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服务内容 |
收费依据 |
收费对象 |
是否涉企收费 |
是否政府定价 |
备注 |
陕西省水利厅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面积1.7元/平方米计征。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内。(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煤炭按照原煤陕北每吨3.5元、关中每吨2.1元、陕南每吨0.7元的标准计征;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征收标准为1.4元/平方米•年。(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0.7元/立方米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0.7元/立方米计征。 |
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
《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15]38号)、《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知》(陕财办综2015]104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办财务[2017]113号)。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发[2017]75号) |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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