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厅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雷自力)

陕西省水利厅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雷自力)

时间: 2024-06-13 15:31 来源: 省水利厅

违法事实

当事人雷自力在泾惠渠七支渠倒虹出口处渠段(高陵一中门前)侵占水利工程设施,跨渠道建设三层砖混结构房屋、沿(左)渠堤建设二层彩钢结构房屋及一层砖砌结构房屋等违法建筑物。

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2.责令停止侵占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限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恢复原状(即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渠道正常使用条件)

违法行为类型

侵占泾惠渠七支渠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妨碍输水、排水的建筑物案

处罚依据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和《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陕水罚字﹝2024﹞3号;陕水责恢字﹝2024﹞1号

处罚类别

罚款;责令恢复原状

罚款金额(元)

4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6/06

处罚机关

陕西省水利厅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10000016000371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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