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599号提案的答复函

[索引号] 11610000016000371T/2024-00198 [ 主题分类 ] 水利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发文日期 ] 2024-06-0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名 称 ]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599号提案的答复函

时间: 2024-10-23 10:27

刘光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引汉济渭生态补偿等与水源区经济技术协作机制的提案》(第59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改变引汉济渭水资源税纳税地点建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水资源税按照“谁用水谁缴税”的原则征收,由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申报纳税,并区别不同用水对象采取差别税额,对农业灌溉、居民生活用水等采取低税额,对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采取较高税额,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节约用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中明确规定:“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7〕61号)也据此规定:“跨市、县(区)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以便于对调入地的各类用水对象按照差额税额征收水资源税。您在文中提出“将水资源税纳税地点变更为汉中市的洋县、佛坪县”,不符合国家在调入区域征收水资源税的规定,也无法按照不同用水对象采取差别税额。

      二、关于对引汉济渭水资源税由引汉济渭公司代收代缴建议

      水资源税采取地方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收机制。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核定的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您在文中提出“由引汉济渭公司代收代缴水资源税”,实际执行中就会出现不同取用水行业和取用水对象缴纳水资源税时大量存在“多退少补”的情形,不便于纳税人申报缴纳,也与“由调入区域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的规定不符。

      三、关于加大对水源地生态保护转移支付力度建议

      目前,对生态保护县区的生态补偿,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给予纵向补偿,二是在上下游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横向补偿机制主要通过地区间协商建立。我省县区财力大多比较薄弱,财政运行主要依赖中省转移支付,县区间协商建立横向补偿机制难度较大。如果由省级集中用水地水资源税收入补偿水源地,还需要增加对用水地的转移支付,存在核算较为困难等问题。因此,目前对生态保护县区以纵向补偿为主。今后,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分配机制,同时在专项转移支付特别是生态环保类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在重点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规划、立项、建设中,对引汉济渭水源地县区进行倾斜,支持引汉济渭水源地县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平稳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我省水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水利厅

2024年6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陕西省水利厅版权所有 Copyright by Shaanxi Province Department of water resources 主办单位: 陕西省水利厅

备案编号: 陕ICP备19016449号 网站标识码: 6100000039 陕公网安备61010202000431号

地址: 西安市尚德路150号 邮编: 710004 电话: 029-61835268 邮箱: sxsl_201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