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亚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政策解决秦汉新城科创带片区规划用地与渭河生态保护区矛盾问题的建议》(第48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6年1月,为了全面系统保护渭河,巩固提升渭河综合治理成果,陕西省政府划定了渭河生态区,生态区范围西起渭河甘陕交界,东至潼关入黄口,两边按照城市核心区200米、城区段1000米、农村段1500米进行控制,沿已建成的堤防向外侧设立了1164平方千米渭河生态区,通过涵养水源、改善水质、修复生态、水景观提升及沿岸产业开发,对渭河进行系统性保护和利用。同时,省政府成立了省渭河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设立了省渭河生态区保护机构,沿渭各地相继组建了渭河生态区管理机构,为渭河生态区保护和管控提供了体制保障。经过多年努力,渭河生态区建设累计完成滩面整治、水生态修复、堤防标准化创建等工作,入黄断面的水质在“十三五”末期已提升为Ⅱ类水,渭河日益蝶变成为“安澜河、生态河、景观河、文化河、致富河”,更是与绿色大秦岭并肩同行、横贯关中的黄金水带和最美生态廊道。
2023年4月1日,《黄河保护法》《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做好新时期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遵循,也为进一步解决渭河流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了现实解决方案。《条例》第七章对渭河生态区管控做出了具体规定,一级管控区应当以植被绿化和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为主,其中城市规划区段、农村区段的一级管控区结合乡村振兴,在满足生态管控空间要求和产业准入清单的前提下,可以发展绿色有机农业、观光农业、乡村旅游等生态产业。城市核心区段的二级管控区应当以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为主,可以建设基础设施、体育健身设施;城市规划区段和农村区段的二级管控区应当以发展现代农业、生态旅游为主,可以发展必要的村镇、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区域生态环境可承载的产业项目,限制房地产开发、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空间范围和规模。同时规定,渭河生态区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采石、挖砂等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建设畜禽水产养殖场、养殖小区;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破坏生态治理修复工程和设施;损坏、擅自移动界桩、界牌及保护标志;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建议提出的关于解决秦汉新城科创带片区规划用地与渭河生态保护区矛盾问题,4月23日至24日,省渭河生态区保护中心领导带队赴秦汉新城进行专题调研,逐个项目查看了解具体情况,查阅收集相关资料,会同秦汉新城领导、相关单位负责人交流讨论,当面听取秦汉新城的意见和建议。5月11日、22日两次召开会议,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对沿渭城市建设项目涉及渭河生态区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形成意见初稿。下一步,我们将紧盯此项工作,坚持依法依规认定历史遗留房地产项目、统筹各类实际情况妥善处理、督促各级渭河生态区管理机构全过程监督管理等原则,制定印发意见,指导督促各市(区)尽快妥善处置。
感谢您对我省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水利厅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