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6号建议的答复函

[索引号] 11610000016000371T/2023-00204 [ 主题分类 ] 水利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发文日期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名 称 ] 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6号建议的答复函

时间: 2023-10-08 03:12

C类

公开

陕水复函〔2023〕16号

签发人:郑维国

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6号建议的答复函

张俊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完善太白县水源保护地补偿长效增长机制的建议》(第16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按照‘谁受益,谁保护’的原则,协调建立上下游横向补偿机制,让受益地向供给地进行水资源费补偿,用于太白县石头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的建议,与现行的石头河供水以及补偿受益是一致的。目前,石头河水库承担着西安、宝鸡、咸阳、杨凌等城市供水任务,石头河水库向西安、宝鸡、咸阳、杨凌三市一区的原水供应价格中不包含资源水价。石头河水源地受益方属于西安、宝鸡、咸阳和杨凌三市一区政府管理下的受水群众和企事业单位,享受补偿收益的是履行石头河水源地保护义务的当地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和流域内群众。

    对于“水资源费补偿”这一提法,在现行政策文件中尚无明确规定。2017年3月修订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2017年12月印发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7〕61号)第十九条规定,跨市、县(区)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第二十五条规定,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税收入按照3:7的比例在省与市之间分配。2017年12月印发的《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中,无水资源税使用和分配方面的内容。

    水源保护地补偿长效增长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我国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方面还不完善,下一步,省水利厅将在水资源分配上充分考虑地方需求,加大相关工作力度。一是协同省级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二是进一步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资金投入力度,全力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水土保持治理、水资源保护和经济建设,并从资金投入、政策支持等方面争取对调水区进行倾斜。

    感谢您对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水利厅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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