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8号建议的答复函

[索引号] 11610000016000371T/2021-0024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发文日期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名 称 ]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8号建议的答复函

时间: 2021-08-24 01:39

类别:C

签发人:魏稳柱

陕水复函〔2021〕49号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8号建议的答复函



杜家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引汉济渭”水资源税征收地和分成的建议》(第2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引汉济渭工程是从汉江调水至渭河,缓解关中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省内水资源优化配置,改善渭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大型跨流域调水工程。近年来,汉中市洋县、佛坪县在水源地涵养、水生态保护和治理等方面,加大投入,成效显著,对加快推进引汉济渭工程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引汉济渭”水资源税征收地和分成的建议,对增加洋县、佛坪县财税收入,促进水源地保护,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您提出的“水资源税在下游用水地区征收,收入按50:50在上下游地区分享”等建议,在中、省现行的水资源税试点政策及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政策中暂无明确规定。2017年12月1日起,我省被列为国家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全面施行水资源税政策。按照《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跨市、县(区)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但对调水收入分成、补偿办法都未明确。为保障调水区利益,一方面我们将积极向省政府及财政、税务部门汇报沟通,争取通过转移支付和税收分成的办法,对调水区实施生态补偿;一方面严格“引汉济渭”工程建设期取用水水资源税征收,由属地按取水量计征。

    水源地生态补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我国水资源补偿机制还不完善,尚未出台具体补偿政策,各水资源保护区不同程度地出现有保护责任而无补偿政策、有治理要求而无项目资金、有限制性法规而无补偿机制的矛盾。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以来,我厅多次会同省财政、税务部门赴跨区域调水水源地、水源涵养区及受水区实地调研、座谈,并积极向中省呼吁尽快建立调水区、受水区税收分配机制、水源区生态补偿机制。引汉济渭工程通水后,我厅将积极联合省财政、税务部门对受水区各地市受水水量、各类型用途水量进行统计测算,积极协调相关市县开展调水水资源税收入分配、补偿工作。

    感谢您对我省水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水利厅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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