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581号提案的答复函

[索引号] 11610000016000371T/2021-0021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发文日期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名 称 ] 对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581号提案的答复函

时间: 2021-08-23 08:08

类别:A

签发人:魏稳柱

陕水复函〔2021〕21号

对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581号提案的答复函



刘胜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渭河生态保护区范围调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渭河是陕西人民的母亲河,也是黄河的最大支流,从西至东横贯富饶的关中平原。2016年初,渭河综合治理一期工程完工后,为了进一步巩固提升渭河治理成效,深化渭河流域生态治理,规范渭河流域各项建设管理活动,2016年1月13日,省政府召开第8次专项会议,确定设立渭河生态区,2016年9月,经省政府同意,省发改委、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陕西省渭河生态区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西起陕甘省界,东至渭河入黄口,横向边界依渭河两岸堤防向外侧按城市核心区200m,城区段1000m,农村段1500m进行控制,对渭河进行全面、系统保护。

    为了筑牢渭河生态安全屏障,推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绿色经济带,我们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修复生态环境摆在首要位置,在相关规划及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渭河生态区各功能区的产业发展要求,大力推进渭河生态区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吸引了许多产业开发项目在生态区落地建设,建成了一批渭河生态公园和国家级水利风景区,成为了群众休闲、娱乐、健身的好去处。2017年陕西渭河获得首届全国“最美家乡河”荣誉称号。

    您在提案中提到的保护区距离渭河河堤背坡坡脚向外200m内禁止进行工业、商业开发建设,严重影响招商引资和产业布局,并建议调整缩小渭河生态区城市核心区保护范围为50m。经我们调查分析,之所以认为渭河生态区范围过大,影响地方建设,主要原因是对生态区产业开发相关规定的认识存在偏差所致。

    首先,渭河生态区相关规划和文件并非是对地方产业发展和布局进行全面限制和禁止,而是为引导产业和人口集聚,形成各有特色、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的沿渭区域经济发展板块。《总规》规定,城市核心区渭河干流堤防向两侧按200m划定生态区管理范围(0~100m为一级保护区,100~200m为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应当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该区域原则上禁止开发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应做出相应的生态评价,提出补偿措施,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空间范围和规模,以发展现代农业、生态旅游为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发展区域生态环境可承载的产业项目和必要的村镇、道路交通、集散服务设施建设。

    为了进一步明确了渭河堤防以外生态区建设要求,提升渭河生态区保护管理水平,规范渭河生态区内相关建设行为,2020年3月12日,陕西省渭河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加强渭河生态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渭生态委发〔2020〕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以保护为主,可以适当建设公共基础服务设施、体育健身娱乐设施,开展生态文化旅游、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农村段一级保护区结合乡村振兴,还可以发展绿色有机农业、观光农业、乡村旅游、体育赛事等生态产业;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鼓励建设体育健身、现代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生态旅游、生态康养、特色小镇、集散服务设施,提升公共服务功能,推进沿岸区域产业生态化。对进入生态区内的建设项目实行有条件准入,推进渭河生态区产业合理布局。

    可以看出,设立渭河生态区并非限制沿渭各地的城市建设和发展,而是为各地留足城市生态空间,一方面可以保护已建成的防汛工程,确保渭河安澜;另一方面通过适当控制建设行为,改善生态环境,科学引导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发展与渭河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相适应的优势产业,使其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与市场竞争力,为以后城市的发展和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生态产品,提升城市品质及形象,进而吸引更多相关产业在生态区落地发展,走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双赢之路。

     其次,对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区范围线有所混淆。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而我省设立的渭河生态区范围线只是对生态区边界进行界定,并非指生态保护红线,按照《总规》和《指导意见》要求,可以发展区域生态环境可承载的产业项目,引导区域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区域经济、社会、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第三,对于此类问题,省政府高度重视,2019年专门安排对渭河生态区产业现状和发展布局进行详细的摸底调研,同年9月24日召开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会议认为《总规》中生态区范围的划定合理可行,确定继续加强渭河生态区建设。同时,目前正在修订的《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在充分征求、吸纳省级相关部门及沿渭各市(区)意见的基础上,已通过了省人大两次审议,其中对于生态区范围和类别的划分也与《总规》一致。

    第四,《总规》要求各市(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总规》及相关规划和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渭河生态区建设详细规划,对本辖区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在生态区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而此类问题基本可在各市(区)制定的详规中予以解决。目前,宝鸡市详规编制工作基本完成,省水利厅多次要求加大对生态区设立意义和规划建设情况的宣传,尽快完成详规审批工作,能够更好地开展宝鸡市生态区建设工作。

    对于宝鸡市港务区等渭河生态区内重大项目建设,我们将按照有关要求予以大力支持。

    感谢您对我省水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水利厅

                        2021年4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陕西省水利厅版权所有 Copyright by Shaanxi Province Department of water resources 主办单位: 陕西省水利厅

备案编号: 陕ICP备19016449号 网站标识码: 6100000039 陕公网安备61010202000431号

地址: 西安市尚德路150号 邮编: 710004 电话: 029-61835268 邮箱: sxsl_201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