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制定印发《安康市推行湖长制实施意见》积极实施湖长制

[索引号] 11610000016000371T/2018-53782 [ 主题分类 ] 城市规划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发文日期 ] 2018-04-0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名 称 ] 安康市制定印发《安康市推行湖长制实施意见》积极实施湖长制

时间: 2018-04-08 07:08
      3月27日,安康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安康市推行湖长制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安康市实施湖长制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将实施湖长制纳入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在2018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湖长体系,并抓好湖长制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落实工作。

      《实施意见》明确了湖长制的实施范围,要求对常年水域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天然湖泊及水库(含电站水库)实施湖长制,同时对全市所有人工湖、堰塘等水体按湖长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与河长制紧密衔接的市、县(区)、镇(办)湖长制组织体系。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分别担任市总湖长、副总湖长;各县区按照所在区域和所属流域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设立湖长,大中型水库落实县区级湖长,确保湖库区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实施意见》从严格水域空间管控、强化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加大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生态治理与修复、健全湖库执法监管机制六个方面明确了实施湖长制的主要任务,并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考核问责、强化宣传监督四个方面强化保障措施。要求各县区把实施湖长制作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抓紧制订工作方案,完善“河长(湖长)+河警+X”工作责任体系,协同推进湖长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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