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非法采砂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鼓励和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河湖管理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河道采砂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个人或者单位(以下称举报人)依法向县级以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举报非法采砂行为或提供线索,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奖励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采砂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无证采砂或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的,或未按许可证规定采砂作业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举报奖励条件及举报方式,包括电子信箱、邮寄地址、来访接待地址、举报电话等。
举报人可以采用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
第五条 河道采砂有偿出让收益和非法采砂罚没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非法采砂行为线索举报奖励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共同实施。举报奖励资金应优先从非法采砂发生地政府河湖管理等资金中安排,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实行专款专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法采砂行为发生于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人应明确表示参与有奖举报,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三)举报人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非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采砂机具或运砂工具等关键信息,且有照片、视频等可查证的证据,或协助执法人员搜集证据及线索材料;
(四)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掌握;
(五)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的。
第七条 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受委托履行水行政职能的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举报的,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举报的;
(二)举报人为违法采砂行为人或与其合谋骗取奖励的;
(三)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有效联系方式的,或在被告知奖励决定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奖励的;
(四)举报内容不实或经核查后不属于违法行为的;
(五)非法采砂行为已被媒体等公开披露的;
(六)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已掌握非法采砂线索或事实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奖励情形的。
第八条 奖励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
(二)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共同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通过多种方式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九条 举报线索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予以一次性奖金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人提供的非法采砂行为违法事实、线索及证据等内容与查处的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经依法立案查处后,每案给予100元—1000元奖励;
(二)举报人提供的非法采砂行为违法事实、线索及有关证据材料重大、关键,案件经依法立案查处并移送司法机关的,每案给予1000元—3000元奖励;
(三)举报人提供的非法采砂行为线索,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涉黑涉恶性质的,每案给予3000元—10000元奖励。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收到非法采砂行为举报后,应当依法受理并填写《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举报登记表》。
第十一条 核查工作由受理举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组织实施,自举报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举报人。
经核查,确属违法采砂的,受理举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立案查处;采砂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举报,立案查处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对非法采砂行为处理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按照本部门经费审批程序报批。
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在立案侦查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河道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信息表》,报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举报的,应当在奖励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举报人。
对于由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最终的奖励审批结果同步告知该公安机关。
对决定予以奖励的,应同时告知举报人领取奖励的方式和期限;对决定不予奖励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理由。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奖金领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通知信息、有效身份证件及与举报人姓名相符的银行账号到指定地点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凭通知、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复印件领取奖金,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
举报受理机关对举报人的身份、住址、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在线索传递过程中,只通报举报内容,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在奖金发放过程中不泄露举报人的领奖情况。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举报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事实。虚假举报、恶意举报、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扰乱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规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1
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举报登记表
举报编码: |
受理时间 |
| 举报方式 |
|
违法行为发生时间 |
| 具体位置 |
|
举报人 姓名 |
| 是否同意举报奖励 | □同意 □不同意 |
联系方式 |
|
违法人员、船只、车辆、机械等情况 |
|
举报 内容 |
|
记录人 |
|
受理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