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对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经济责任,及时足额拨付移民资金,并配合人民政府做好有关的移民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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