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厅知识问答专栏
政策知识
1.企业名称变更或者建设项目名称变更后,水土保持批复,取水证,洪水影响评价批复等需要变更吗?变更的话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2.需要变更以上批复或证照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19-04-03
来源信息: 水利厅
分类: 水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于企业名称变更、建设项目名称变更后行政许可是否需要变更未作统一规定,仅在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依被许可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

  但是,企业名称的变更,可能伴随着企业的改制、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形,涉及到主体资格的继受、消灭问题,影响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能力;建设项目名称的变更,可能伴随着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布局、投资等事项的变化。这些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涉及行政许可的撤回、重新报批等问题。因此,此类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回答需要或者不需要,有多少情形下需要。

  某一行政许可事项是否需要变更,还取决于规范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无具体规定。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第二十六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取水单位个人名称、姓名改变的,应当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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