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水许决〔2023〕92号
陕西省水利厅
关于国道327旬邑米指山至转角公路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旬邑县交通运输局:
省水利厅于2023年1月11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国道327旬邑米指山至转角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3月23日,陕西省水土保持和移民工作中心在西安组织召开了《国道327旬邑米指山至转角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会。5月20日专家组完成了《报告书》复审;6月12日,省水土保持和移民工作中心通过了技术复核。6月20日,收到省水土保持和移民工作中心审定同意后的技术审查意见。经审核,同意该报告书通过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国道327旬邑米指山至转角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主要行政许可意见如下:
一、项目及项目区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陕西省旬邑县境内,全长19.355公里。全线按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采用60公里/小时。由主线工程、附属工程、施工临建等组成。总占地面积51.91公顷,其中永久占地45.54公顷,临时占地6.37公顷。建设期挖填土石方总量115.04万立方米,其中挖方88.96万立方米,填方26.08万立方米,余方62.88万立方米。总投资2.30亿元,其中土建投资1.04亿元。计划2023年10月开工,2024年12月建成通车。
项目区地貌为中低山河谷地貌。土壤类型有褐土、黄绵土、黑垆土等。属咸阳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要求
(一)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划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项目征占地范围,面积51.91公顷,其中永久占地45.54公顷,临时占地6.37公顷。
(三)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方法和结论。工程建设期扰动地表面积51.91公顷,可能产生的土壤流失总量3627.00吨,其中新增土壤流失量2054.00吨。预测结果表明,建设期是工程造成水土流失的重点时段,主线工程区是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部位。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采用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3%。
(五)同意防治分区及措施总体布局。
1、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合理。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共分为五个防治分区,分别为主线工程防治区、附属工程防治区、临时堆土防治区、施工道路防治区和弃土场防治区。
2、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合理。按照5个防治分区分别进行了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主要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有:表土剥离1.83万立方米,表土回填1.83万立方米,道路排水沟28327.6米,急流槽991米,拱形骨架+植草护坡17.21万平方米,窗孔护面墙10475平方米,挡土坝2座,弃土场排水沟915米,消能池3处,干片石散水2处,渗沟936米,弃土坡脚混凝土脚墙1080米,弃土坡面混凝土护坡3370平方米,渣体整治造地3.39公顷,土地复耕0.66公顷,混凝土透水砖铺装814平方米;乔灌草绿化面积8.06公顷;临时排水沟620米,临时沉砂池7座,密目网苦盖11.69万平方米,草袋装土挡墙1080米(676.83立方米),临时撒播种草0.63万平方米。
(六)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方法、内容。监测时段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监测内容包括扰动土地情况监测、水土流失状况监测、水土保持措施监测与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监测等;监测方法主要采取调查监测、定位监测及航空遥感监测。
(七)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原则和方法。建设期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项目建设征占地面积519100平方米计征,计征标准为1.7元/平方米。
建设期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3267.82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2833.24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37.11万元、临时措施措施费85.90万元、独立费用111.06万元、基本预备费12.2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882470.00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据此决定书落实管理机构、人员、资金和保证措施,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切实加强施工组织管理,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施工期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加强信息报送,建设、监测等相关单位应及时在“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相关单位专用版)填报建设进度、监测、验收等信息。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果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有关水利“放管服”改革精神,生产建设项目在投产前应当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限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者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陕西省水利厅
2023年7月28日
(联 系 人: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管理办公室 雷宏刚
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治理处 李长保
联系电话:029-61835140 029-61835270)
抄送: |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水土保持和移民工作中心、咸阳市水利局、咸阳市水土保持工作站、旬邑县水利局、旬邑县水利综合执法大队。 |
1国道327旬邑米指山至转角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