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土保持专家库
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水保发[2024]16号
厅设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土保持专家库的管理,保证水土保持技术咨询、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充分发挥水土保持专业队伍的技术支撑作用,助力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陕西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若干措施》及水利部相关规定,我厅在《陕西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修订了《陕西省水土保持专家库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 1.陕西省水土保持专家库管理办法
2.陕西省水土保持专家申请表
陕西省水利厅
2024年7月23日
(联系人:省水利厅 李苏航 电话:029-61835270)
附件1
陕西省水土保持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及水利部相关规定,为规范水土保持技术咨询服务监督和管理,组建水土保持专家库,充分发挥水土保持专业队伍的技术支撑作用,助力推动我省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参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水土保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使用、更新、评价、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由省水利厅核准注册入库的水土保持技术咨询、评审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专家库由省水利厅按照“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分类指导、精准管理”的原则设立和管理。本专家库为陕西省级水土保持唯一专家库,凡是开展国家投资或政府监管的水土保持咨询、评审、承诺制管理等相关事项所需专家,均应从本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五条 库内专家划分为生产建设项目类、生态治理类,再以入库专家的工作领域和专业特长细分子类别,实行精准化管理。
第六条 专家库中具有承诺制评审资格的专家应由陕西省水利厅确定。
第七条 专家申请入选专家库,可采取单位推荐、个人申请和定向邀请三种方式。在职人员申请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 申请入库专家需提交相关个人资料及入库专家申请登记表(见附件),并附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入库专家申请登记表及证明材料等将存档备查。
第九条 申请入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等;
(三)省级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
(四)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保证有从事技术评审的时间和精力;
(五)无因职务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处分、无犯罪记录;
(六)非在职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七)长期从事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具有较强的生态治理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咨询、评审能力的,经水利厅确认后,年龄、职称等可适当放宽条件。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省水利厅采取资格审查的方式,组织对申请入库专家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专家名单在省水利厅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前获取评审和咨询项目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二)依法独立开展相关工作并提出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四)向省水利厅反映在水土保持技术咨询和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专家库管理建议;
(五)可以书面方式申请主动退出专家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自觉接受省水利厅技术咨询服务方面的监督和管理,接受邀请的应服从技术咨询评审机构工作安排;
(二)协助配合管理部门、单位做好水土保持公益咨询和技术支撑;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四)如与受托事项或工作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客观、公正的参与咨询评审工作,提出具体、明确的专家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六)遵守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专家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自觉学习掌握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八)应当每年提供身体健康证明,并自主参加个人人身意外保险;
(九)对全省水土保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应用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审批、咨询需求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性质、建设领域、建设地点、复杂程度等,以及有关规定设定抽取条件,从专家库中分类筛选、随机抽取、邀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完成技术评审、咨询,并出具评审意见。市县相关部门可参照执行。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在履行水土保持审查、审批、监督、验收等管理职责过程中,需要水土保持专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
(二)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时,应从专家库中抽取具备承诺制评审资格的专家在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意见和验收鉴定书上签署意见。
(三)涉密项目水土保持评审选取专家应为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中国共产党党员。
(四)专家选取过程和结果应接受监督。
(五)未经省水利厅同意,原则上不得聘请本专家库以外的专家。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以外,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等需要聘请水土保持专家的,可从本专家库中按照需求自行选取。
第五章 专家库专家管理
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应加强入库专家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省水利厅强化专家库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建立专家库专家信用评价机制,对专家实行信用等级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 省水利厅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依据专家库入选或退出条件规定,综合各相关单位反馈和反映的信息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每三年更新一次。
第十八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退出专家库处理。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向利害关系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收受财物或索取个人利益的;
(三)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损害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已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五)以入库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因所提供技术咨询意见违反行业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并导致项目造成重大问题、负面影响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因违纪、违法行为而受到纪律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信用评价较低,不再适合继续履行专家职责的;
(九)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
第十九条 经核实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况,或不再满足本办法第九条(一)(四)(五)(六)(八)款任一条件的专家,直接由省水利厅做退出专家库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入库。专家以书面方式主动退出专家库的,3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陕西省水土保持专家申请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照片) | ||||||
出生年月 | 性 别 | 民 族 | ||||||
第一学历 | 毕业学校 | 所学专业 | ||||||
最高学历 | 毕业学校 | 所学专业 | ||||||
是否退休 | 职 务 | 职 称 | ||||||
从事专业 | 从事专业年限 | 政治面貌 | ||||||
身体状况 | 健康□ 一般□ | 能否外业 | 是□ 否□ | 计算机操作能力 | 熟练□ 一般□ 较差□ | |||
在职单位 | 单位代码 | |||||||
常驻地区 | 市 县 | 本人手机 | ||||||
紧急联系人手机 | 电子邮箱 | |||||||
微信号 | QQ号 |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
相关资质 | 设计 | ***注册工程师 | 证书号 | |||||
咨询 | ||||||||
概算 | ||||||||
** | ||||||||
申报生态治理项目水土保持专家 | 1小流域 □ 2淤地坝 □ 3示范创建 □ | 主要业绩:**编制、**审查、**验收、**规范标准等制订 | ||||||
申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家 | A资深 □ B承诺制 □ C深度参与 □ D其它 □ | 主要业绩:**编制、**审查、**验收、**规范标准等制订 (本项为单选项,各专家仅能申请1项,凡申请资深专家或者承诺制专家需提交一篇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注意事项、关注重点、意见和建议) | ||||||
专业特长 | 水土保持 □ 水利工程 □ 水文地质 □ 安全稳定 □ 工业交通 □ 能源化工 □ 农业生态 □ 城镇规划 □ 地理信息 □ 概预算 □ | 主要业绩:**编制、**审查、**验收、**规范标准等制订 |
相关工作简历 |
工作简历:****年**月-****年**月,*****学校毕业 ****年**月-****年**月,*****参加工作,先后任****,****年**月取得 助理工程师资格,****年**月,取得工程师资格**。
何时担任何项目和角色 (例:2015年6月担任陕西省XXXXXX项目为主设人、校核、评审专家等)可另加页 | ||
本人承诺 | |||
1、本人提交的基本信息、专业业绩真实有效; 2、熟悉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等; 3、本人遵纪守法,无不良社会记录; 4、本人杜绝收取评审对象礼物礼金等,公平公正参与工作,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 |||
(签名) | |||
年 月 日 | |||
所在单位意见 | 初审意见 | 省级审核意见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签章) | (签章) |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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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退休,“职务”填退休前,“在职单位”填退休前单位,“单位代码”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