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保护法》施行后我省首例黄河流域非法采矿案宣判
4月3日上午,榆林市佳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两起非法采矿案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施行以来我省首例宣判涉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
案件一
2022年9月6日至9日,佳县某采砂点负责人贺某在明知禁采期的情况下,雇用装载机挖掘黄河砂,并将黄河砂向外运输、销售。经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认定,非法采矿涉及的河砂价值为120434.6—129698.8元。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贺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退缴的违法所得36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二
2021年5月份始,被告张某明知黄河佳县全线段禁止采砂,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案外人利用装载机在佳县某村非法开采黄河砂并出售,经查明张某售砂得款共计人民币 79500元。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退缴的违法所得79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次庭审特邀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旨在通过案件庭审,有效扩大生态司法影响力,积极传播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环保共识,共建良好生态。
保护黄河,功在当下、利在千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施行,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省河长办要求黄河流域各级河长湖长要始终坚持以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中心,履职尽责,守河负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各级河长办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通力合作,发挥“河长+检察长”水行政执法与监察监督协作机制,加大普法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黄河保护意识,依法打击惩处破坏黄河流域生态和经济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司法威力守黄河安澜、护海晏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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