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中央精神 工作部署 工作动态 媒体聚焦 他山之石 图片报道
  当前位置: 首页工作部署

陕西出台《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

来源: 陕西河长     发布时间:2023-01-06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12月1日,《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一并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陕西省流域保护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也是黄河流域9省(区)出台的第一部保护黄河重要支流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进入新阶段。《条例》明确了渭河流域河长制及各级河长职责,是陕西省河长制工作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

    渭河作为黄河的最大支流,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以来,陕西省渭河省级河长一直由省委书记、省总河湖长兼任,沿渭宝鸡市、咸阳市、西安市、渭南市和杨凌示范区及其所辖县区市渭河河长,均由地方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有力保障了渭河流域河湖长制各项工作的落实。

    《条例》明确了渭河流域实行河长制,省、市、县、乡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渭河干流及其支流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具体职责是:组织领导责任水域管理和保护治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各项工作;组织对责任水域内违法行为的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明确跨行政区域水域的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合防控;组织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条例》指出,各级河长应当依法履行河长职责,组织开展河流巡查调研,及时掌握河流健康状况,协调解决河流管理和保护重大问题。

    《条例》规定渭河流域总河长、上级河长对渭河流域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下一级河长,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渭河河长制的法律地位,为今后进一步加强渭河流域治理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更为促进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陕西省水利厅微博公众平台
陕西省水利厅微信公众平台
Insert title here
如果您在本页面发现错误,请用鼠标选择出错的内容片断 ,然后同时按下“Ctrl ”与“Enter ”键,以便将错误及时通知我们,谢谢您对本网站的大力支持。
网站地图 联系方式
陕西省水利厅版权所有 Copyright by Shaanxi Province Department of water resources
备案编号:陕ICP备19016449号      网站标识码:6100000039      公安机关备案号:61010202000160
地址:西安市尚德路150号      邮编:710004      电话:029-61835268   邮 箱:sxsl_201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