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水利厅政务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好水利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根据中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陕西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所指的政务信息,是指水利厅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或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务信息发布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厅办公室是政务信息发布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厅设各处室、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发布的组织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 厅设各处室、有关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随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书面纸质文字载体、水利厅门户网站和其他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第七条 政务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合法,做到“发布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单位利益和第三方利益,避免造成负面影响。发现有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大力加强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信息发布平台应当具备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九条 政务信息发布要履行相应的审核把关程序,严禁未经审核私自发布,严禁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各类信息。


二、审核程序

第十条 厅设各处室在水利厅门户网站上公布的政策、规章、措施和与工作相关的各类信息,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签字后,报经分管厅领导审签,送厅办公室备案登记后,转由信宣中心予以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厅属单位因工作需要在水利厅门户网站上发布信息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签字后,报经联系厅领导同意后,送厅办公室备案登记后,转由信宣中心予以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发布和公务有关的各类信息。

第十三条 信宣中心要严格落实审核程序,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公开发布。


三、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政务信息公开“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负总责,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形式、时限等方面要严格审查把关,履行审核程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发布的有关政务信息,情节较轻的,要及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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