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权确权登记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610000016000371T/2023-00087 [ 主题分类 ] 水利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发文日期 ] 2017-01-1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名 称 ] 陕西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权确权登记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3-06-30 10:08

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水务局,韩城市水务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省深化水利改革的重要部署,实施用水户水权确权登记,明确用户权益,现将《陕西省水权确权登记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陕西省水利厅

2017年1月12日

陕西省水权确权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培育水权交易市场,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和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权确权登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权确权是指科学合理地将县(市、区)域内可持续利用的水资源量分配给取用水户,对水资源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

第四条  水权确权按照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红线控制、留有余地、公开公正、分类实施、积极稳妥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水权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县域可分配水量,包括浅层地下水可开采量、地表水可利用量及外调水量,不得超过三条红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地下水取水量核定到机井计量口,地表水取水量核定到扬水点或斗渠计量口,外调水取水量核定到分水计量口。

第七条  水量分配遵循生活用水优先、统筹生产和生态用水的原则。

第八条  生活用水量,根据区域用水人口和用水定额进行核定。

第九条  农业用水量,根据不同频率的典型年份来水状况、近三年耕地灌溉面积、灌溉水量、灌溉定额、灌溉水利用系数、作物种植结构等核定。

第十条  工业用水量,根据设计产能、用水定额、水平衡测试成果及近三年实际用水量等核定。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用水量,根据环境卫生、市政绿化、生态景观等近三年平均用水量及用水定额核定。

第十二条  生活、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取水许可的形式对各用水户进行确权登记。农业用水根据耕地面积,按以地定水、水随地走、分水到户对用水户进行确权登记,核发水权证。

第十三条  农业用水户水权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登记后,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水权证。水权证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电子登记。

第十四条  水权证应载明用水户的最大用水量、水源类型、取水地点、取水方式、有效期等。水权证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五条  确定水权的耕地面积或耕地经营权发生改变时,水权证持有人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水权指标限制决定的或擅自伪造、涂改水权证的相关信息的,由有管辖权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注销水权证。

第十七条  水权证应妥善保管,丢失或损毁应及时补办。

第十八条  水权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格式。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1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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