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占用损毁河道工程及防洪影响补偿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610000016000371T/2023-00084 [ 主题分类 ] 水利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发文日期 ] 2010-04-2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名 称 ]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占用损毁河道工程及防洪影响补偿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3-06-30 10:31

各市(区)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工程的维护与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和《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占用损毁河道工程及防洪影响补偿办法》。经2010年4月9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水利厅

2010年4月20日

陕西省占用损毁河道工程及防洪影响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工程的维护与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和《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涉河建设项目及进行其他生产活动,占用、损毁河道工程及影响防洪安全的,建设单位或生产单位(个人)应当向河道管理单位或其他权益受损方作出补偿。

前款所称补偿是指因建设项目或其他生产活动占用、损毁河道工程、影响防洪安全而必须进行的修复、加固、维护、观测或支付相应费用等补救措施。

第三条  涉河建设项目及其他生产活动补偿主要包括河道工程损毁修复、补救工程建设及河道工程与河道占用补偿。

河道工程损毁修复是指因建设、生产、经营需要,建设项目或其他生产活动对河道工程造成损毁,需要修复或维护的补偿。

补救工程建设是指因建设项目或其他生产活动对河道防洪安全造成不利影响,需要修建补救工程和对补救工程进行维修养护、观测给予的补偿。

河道工程与河道占用补偿是指因建设、生产需要,建设项目或其他生产活动占用河道工程设施、河道行洪空间或河道岸线,需要给予的补偿。

第四条  河道工程损毁修复补偿费按照修复河道工程的规模、范围和设计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或省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计算。计算时分工程主体修复、附属设施修复和生物工程修复三部分分别计算。

第五条  补救工程建设补偿费由工程建设费、工程维修养护费、工程运行观测费三部分组成。

(一)工程建设费是指修建补救工程所需的费用。其预算编制依据补救工程设计标准、工程规模等设计文件按照现行国家或省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计算。

(二)工程维修养护费是指补救工程建成后,必须进行的日常保养、管护和维修等,以确保其设计功能全面发挥所需的费用。其预算编制依据补救工在设计标准、工程规侯导设计文件按照现行国家或省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计算,工程维修养护费用计算期不少于5年。

(三)工程运行观测费是指建设项目或其他生产活动对河道河势、防洪、工程运行管理造成不利影响,须对影响范围和程度进行相应观测所需费用。工程运行观测由河势观测、雍水观测、防洪工程运行观测三部分组成,工程运行观测期为3-5年。

1、河势观测是指对建设项目或其他生产活动影响河段内河床平面形态、水流状态通过专业测量和实地查勘相结合进行的观测。河势观测依据防洪影响分析确定,观测长度为实际河势影响长度的1.1-1.4倍,观测费每公里每年2-5万元。

2、雍水观测是指建设项目或其他生产活动使河道水流局部或全部受阻,导致受阻处以上一定区段水位抬高,对抬高区段水位、水面坡降通过专业测量进行的观测。雍水观测长度依据防洪影响分析确定,观测长度为实际雍水影响长度的1.2-1.5倍,观测费每公里每年3-6万元。

3、防洪工程运行观测是指建设项目或其他生产活动直接影响防洪工程运行安全,通过专业测量对实际影响程度进行的观测。运行观测费依据观测的河道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观测内容确定,堤防工程每公里每年1-3万元,控导工程每百米每年0.3-0.6万元。

第六条  占用河遒工程及河道补偿费由占用河道工程补偿费、占用河道补偿费和占用岸线补偿费三部分组成。

(一)占用河道工程补偿费按照建设项目或其他生产活动占用河道工程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年10元,管线(电缆、管道等)跨(穿)越河道工程每米每年50元。计算期为建设项目设计使用年限。

(二)占用河道补偿费按照建设项目或其他生产活动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占用2年(含2年)以下每平方米每月6元;占用2年以上每平方米每年10元,计算期为建设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已修建补救工程的建设项目不收取占用费。

(三)占用岸线补偿费按照建设项目或其他生产活动所属行业管理规定在河道内划定安全保护范围的长度计算,每公里每年1000元,计算期为建设项目设计使用年限。

第七条  补偿预算审查由河道主管部门组织,邀请相关单位负责参加,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第八条  补偿预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具体编制、校核和审核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水利工程造价执业资格。

第九条  补救工程经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给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工程运行与日常维修养护管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或其他生产活动开工前,建设、生产单位(个人)应当与河道管理单位或其他权益受损方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或其他生产活动实施过程中,建设、生产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河道管理有关规定,河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好管理监督和服务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或其他生产活动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依据法规规定处罚,需补偿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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