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5]160号)、及《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的通知》(水保[2018]19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夯实各级政府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保障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如期实现,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陕西,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实施全国水土保持规划情况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陕西省实施全国水土保持规划情况评估办法(试行)》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林业局
2020年6月5日
附件:
陕西省实施全国水土保持规划情况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夯实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加快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5]160号)、《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水利部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水保〔2018〕192号)要求,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罚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 评估采取分级评估方式开展。省人民政府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评估;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评估。
第四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总体目标任务、综合治理、预防保护、综合监管等政府水土保持主体责任落实各项情况。
第五条 评估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级评估。
第六条 评估工作按年度开展,采取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评与省评估组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估年度。
第七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先参照本办法要求于次年1月上旬完成对县级人民政府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设区市自评报告。市对县(区)评估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省水利厅。
省评估组根据各设区市提交的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提出评估评分和等级意见,于次年2月上旬报告省人民政府。
核查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对各设区市水土保持规划实施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抽查核实。
第八条 评估采用评分法,满分100分。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评估指标、评分标准等由省水利厅制定。
第九条 根据国家政策调整、生态文明建设和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对本办法及评估指标可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年度评估结果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等相关水土保持指标达标情况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通报。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区),予以通报表扬,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区)政府应在评估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整改工作报告。整改不到位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实施约谈。
第十一条 对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评估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开展。
附:《陕西省实施全国水土保持规划情况评估工作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