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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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时间: 2020-12-11 15:12 来源: 省水利厅

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区水务局、韩城市水务局、各厅设处室、各厅属单位:

 为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和协调性,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对24部涉水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经2020年12月1日第7次厅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决定对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一、废止4部

1.陕西省水利科技工作管理办法(陕水发[2011]98号);2.陕西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陕水发[2011]98号);

3.陕西省水利科技成果管理办法(陕水发[2011]98号);

4.陕西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陕水发[2017]25号)。

二、宣布失效7部

1.陕西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陕水发[2011]75号);

2.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办法(陕水建发[2011]281号);

3.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陕水发[2012]86号);

4.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陕水发[2013]33号);

5.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陕水发[2013]65号);

6.陕西省渭河护堤地护岸地建设保护规定(陕水治渭发[2011]9号);

7.陕西省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陕水汛旱[2014]36号)。

对因超过有效期而失效但仍需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处室、单位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发布。


陕西省水利厅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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