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涛:坚持节水优先 强化法治保障 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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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涛:坚持节水优先 强化法治保障 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

时间: 2022-01-26 12:37 来源: 宇涛

      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2021年1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修订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的重要举措,是我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功能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水安全的具体行动。我们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约用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切实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推动新阶段陕西水利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一、充分认识《办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我省地跨黄河、长江两大流域,全省多年平均降雨量656.2mm,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423.3亿m3,人均、亩均水资源占有量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3%和42%。水资源总量不足且时空分布不均。关中、陕北两大区域,占全省65%的国土面积、78%的人口、85%的经济总量,水资源总量不足全省的30%,水资源开发利用潜力不足10亿m3。

      2003年,我省立足省情和水情,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省政府第91号令发布《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初步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节约用水工作机制,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等节水制度逐步得到落实,工业、农业、城市生活等方面节水措施逐步到位,有力地推动了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进程,节约用水取得明显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水安全风险,大力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把“建设节水型社会”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2014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把“节水优先”排在首要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建设等重要讲话中,都对节约用水作出了进一步指示,要求从观念、意识、措施等各方面要把节水放在优先位置,明确提出“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等新要求。

      陕西作为西部大开发的桥头堡,抢抓共建“一带一路”等重大机遇,全省经济总量不断扩大,水资源刚性约束日益趋紧。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新时期治水思路,亟需加快节水法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办法》的修订正是对节约用水工作的主动谋划、深化推进。依法进行节水管理,抑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从总量上减少水资源消耗;提升用水效率,控制水资源开发强度;减少废污水排放,减轻对水生态、水环境的损害,从根本上解决我省面临的复杂水问题,保障水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办法》的修订适当其时、意义重大。

      二、深刻理解《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新修订的《办法》包括:总则、节约用水管理、节约用水措施、节约用水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共六章四十八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一是贯彻落实国家节约用水政策。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新时期治水的重要论述,《办法》明确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确定了“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的总体原则;强化了建立节水评价机制、实行总量控制和用水强度控制制度、非常规水使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等规定。二是健全节约用水管理机制。《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节约用水考核评价制度,加强节约用水工作财政保障,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三是完善节约用水措施。《办法》提出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布局和规模,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分行业规定具体节水措施,对工业、农业、服务业节水等予以规范;分别对公共机构、居民小区、市政用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四是强化节约用水保障。《办法》设立“节约用水保障”专章,提出增加节水资金投入、强化节水科技引领、实行合同节水管理、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等方面促进节约用水的保障措施。

      本次《办法》修订,立足新阶段、新任务,贯彻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国家节水政策和方向,紧密结合我省水情特征及节约用水工作实际,突出以下六个方面特点:

      (一)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同发力。《办法》突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发力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明确发改、教育、工信、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职责分工,联合发力,推进行业节水工作。

      (二)突出刚性约束,实行总量和强度双控。面对水安全保障的严峻形势,树立人口经济和资源环境相均衡的原则,把水资源条件作为刚性约束,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布局和规模;省市县三级实行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并明确了节水评价的法律地位,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新要求,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三)强化监督管理,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办法》规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的用水实行计划用水,扩大了计划用水管理覆盖面。充分发挥用水定额、水平衡测试、用水审计等作用,全方位强化节水日常监督管理。系统规范了非常规水利用,提出再生水利用、雨水收集利用、疏干水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内容,规定优先利用非常规水的情形,把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对具备非常规水使用条件而不利用的计划用水单位核减其计划用水总量。

      (四)加强科技引领,推进智能化管理。大力发展节水产业和技术,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节水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水效标识管理。适应信息化、科技化、市场化发展需要,加强节约用水数字化建设,实现节约用水精准化、智能化管理。

      (五)推动市场化节水,实行节水效益共享。《办法》提出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节水服务机构开展节约用水活动。鼓励用水单位实行合同节水管理模式,支持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签订合同,开展节水评估、融资、改造、运营等服务,以节水效益分享等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

      (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行节水信用管理制度。《办法》提出建立健全用水信息公开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布节约用水信息,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节约用水活动。建立健全节约用水信用管理制度,将用水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全民自觉节水意识。

      三、切实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

      “十四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应持续坚持“节水优先”方针,切实贯彻落实新修订《办法》,充分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努力开创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新局面。

      (一)强化责任担当。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节水指标纳入政府考核体系,以考促建,确保各项节水措施落地见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汇集多部门节水合力,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办法》明确的职责分工,切实担当尽责,提升节约用水工作效能。

       (二)深入宣贯培训。各级政府要把学习宣传《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干部主动带头研学,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和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内容主旨,在本地区、本系统内,深入基层单位、供水企业及用水单位等开展专题宣讲与培训。要将《办法》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学校、商场、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公交、地铁、户外电子屏等开展形式多样、灵活丰富的节水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节水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配套制度。各级政府应按照《办法》规定,有序推进节水地方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完善节水配套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建立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建立健全节约用水举报投诉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用水统计制度、节约用水信息共享机制、节约用水信用管理制度等,完善计划用水管理、产品水效标识管理等办法。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规定,适时修订行业用水定额,拟定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政策,及时制定本行业有关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建立节水管理制度、供水日常巡查与应急抢修制度。开发区、工业园区、用水单位应当及时修订补充内部节水管理制度,完善节水工作机制。

      (四)严格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确保《办法》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办法》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推动《办法》落实落地。要完善监督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监督管理清单,围绕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水平衡测试、节水“三同时”、节水器具、计量统计、水效标识等节水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查处督促整改。特别要加强对重点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的监督检查,严格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促进用水单位用水效率提升。建立健全节约用水举报监督机制,做好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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