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灏: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和法治思想切实做好《长江保护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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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灏: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和法治思想切实做好《长江保护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时间: 2021-04-14 17:25 来源: 许灏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学习宣传贯彻《长江保护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一件大事。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长江保护法实施座谈会精神,在全省水利行业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长江保护法的热潮,用法治力量的实际行动守护好长江母亲河。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学习贯彻《长江保护法》的自觉性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多元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该法律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为长江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长江保护法》不仅关系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而且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陕西省秦岭以南地区绝大多数属于长江流域,且为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重要水源地,学习宣传贯彻好《长江保护法》,对于依法保护长江具有特殊重要作用。我们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长江保护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自觉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执行和实施好《长江保护法》的责任感使命感,创新性地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确保一江清水供京津。

      突出重点内容,深刻领会《长江保护法》的立法内涵

      《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与附则9章,共96条。这次立法突出了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的原则,首先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写入了法律。《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其次,长江保护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如何形成保护合力?《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第三,加大对问题整改的规定。为了保护长江水环境,《长江保护法》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规定了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等。对当前人们普遍关心的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问题,《长江保护法》明确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针对长江流域非法采砂问题,《长江保护法》提出,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并规定开展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

      《长江保护法》共有八大亮点:

      1、树立绿色发展规矩。长江流域以全国21%的面积,养育着全国40%的人口,承载着全国40%的经济总量。长江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但随着长江流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资源透支比较严重,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习近平总书记曾痛心地形容长江“病了,病的不轻了”。2016年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因此,《长江保护法》为长江流域立下绿色发展规矩:一是确立绿色发展理念;二是统筹绿色发展规划;三是制定绿色发展红线;四是明确绿色发展措施;五是建立绿色发展评估机制。

      2、建立流域协调机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长江流域全程6300多公里,涉及19个省区市,行经180万平方公里,意味着长江保护不是一省一市的“家务活”,而需要流域上下“一盘棋”共同治理,是一个流域性系统工程。过去,长江条块分割的管理方式,带来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的问题,久遭诟病。《长江保护法》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建立流域协调机制,将“九龙治水”变为“一龙管江”,促进长江流域实现龙头龙身龙尾协调发展,真正成为中国经济新的支撑带。一是明确流域协调机制的职责;二是明确流域协调机制的组成;三是建立流域信息共享机制;四是建立地方协作机制;五是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3、强化政府管理责任。《长江保护法》是对政府责任要求最多的法律之一,共有62条有关政府的责任规定,占法律条文总数的65%,体现出《长江保护法》的综合性、跨界性和宏观性。尽管涉及到长江保护职责的部门非常多,责任划分也非常复杂,职能比较分散,现行涉及水管理的法律也有30多部,但是保护长江,离不开沿岸各级地方政府的总指挥、总协调、总调度和运筹帷幄,因此《长江保护法》通过加强政府责任,来理清部门职责边界,理顺中央和地方、部门与部门、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关系,解决谁都可以管、谁都不愿管以及部门间监管方法、尺度和标准不一致等问题。重点从四个方面强化了政府责任:一是系统明确政府责任;二是明确地方政府考核制度;三是建立约谈地方政府制度;四是政府向人大报告制度。

       4、推进流域休养生息。推进长江流域休养生息,是恢复和保持长江良好的自我修复、自我净化功能的根本性措施。为了推进长江流域休养生息,《长江保护法》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二是实施“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是禁止生产性捕捞和禁渔;四是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

      5、加强长江资源保护。长江流域横跨东、中、西部三大经济区,蕴藏着全国三分之一的水资源、五分之一的水能资源,具有完备的自然生态系统、独特的生物多样性,蕴藏着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水能资源,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但过去几十年粗放式的发展使长江付出了沉重代价。据统计,长江流域濒危鱼类物种达到92种,濒危物种接近300种。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资源保护,《长江保护法》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国家统筹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二是重点保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三是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四是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

      6、完善污染防治措施。《长江保护法》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针对长江水污染的特点,增加了六项要求:一是控制总磷排放总量;二是加强对固废的监管;三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四是开展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和环境风险隐患调查评估;五是严格危化品运输的监管;六是加快搬迁改造重点地区危化品企业。

      7、推行生态保护补偿。在长江保护工作中,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源头、上游重要水源涵养地等区域,往往要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一定的经济利益牺牲。在《长江保护法》中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的法律机制,有利于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保护者和破坏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公平分配,上下游之间通过补偿方与被补偿方之间的利益协调和共享机制,促进环境福祉的共享,从而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一是明确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二是明确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三是明确生态保护补偿方式。

      8、实施最严格的法律责任。一是法律责任范围宽。在法律责任一章共12条,其中河道非法采砂最高可处罚200万元,大大提高了处罚标准,增加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同时,法律责任还不仅仅是这12条,而且还有一个兜底条款,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是损害赔偿责任严。三是新增刑事责任多。与《长江保护法》同一天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四项与长江保护有关的刑事责任,最高刑罚可达到10年有期徒刑,非常严厉。实施最严格的法律责任,有利于震慑违法犯罪,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三、精心安排部署,做好《长江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学习宣传是做好法律贯彻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全省各级水利部门特别是陕南各市县水利部门要结合实际,创新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宣传贯彻活动。一是把《长江保护法》列入各级水利部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用法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力度,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做好经常性社会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微信等各类媒体进行宣传,在重要场所、重点地段、重要区域等醒目位置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播放公益广告,广泛宣传《长江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三是把长江保护法作为今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宪法宣传周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深入开展集中宣传,组织搞好长江保护法知识大赛,提高宣传实效。四是加强水利行业特别是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通过会前学法、组织研讨、集中培训等形式,组织水利干部率先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把握具体条款内涵,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四、把握精神实质,扎实推进《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汉江是长江的第一大支流,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调水量70%来自陕西的汉丹江流域,陕西省做好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意义特殊而重大。一是加快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对照长江保护法,全面梳理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该清理的清理、该修改完善的修改完善、该制定的制定,特别是陕南三市要依据《长江保护法》精神,制定出台一批符合地方实际、具有行业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确保长江保护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二是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要严格执行长江保护法各项规定,依法严格规范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扎实做好水资源的节约保护、水源地保护、河湖管理、河道采砂监管、水保治理、生态流量监督、防灾减灾等工作,确保一江清水永续供京津。三是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深化河湖长制,推进水利综合执法,促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严厉打击水事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增强法律的刚性和权威性,让胆敢挑战法律权威、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四是加强对《长江保护法》实施的组织领导。要坚持系统观念,增强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依法建立健全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监督长江保护重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长江保护中的难点、热点、痛点问题,为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提供水利支撑保障。

      (作者系: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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