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榆林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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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榆林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条例》

时间: 2023-11-28 07:08 来源: 供水中心 赵晓晨

      近日,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榆林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即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有五章,分总则、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 法律责任和附则,旨在遵循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通过建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机制,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切实保障区域城镇居民供水质量和用水安全。

      在二次供水设施规划建设上,《条例》明确,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并统筹考虑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有供水、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居民住宅用水水压需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正常压力时,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既有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相关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应当纳入计划实行统一改造,费用以政府投入为主,供水单位和居民合理分担多渠道筹资。

      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上,《条例》规定,鼓励新建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运行维护;既有二次供水设施符合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业主自行决定将设施管理委托给供水单位;改造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依法移交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的,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同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保持不间断供水,且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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