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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流域管理机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水利部   发布时间:2022-04-14 08:50:18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流域管理机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通知

办水保〔2022〕91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在水土保持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水利部关于强化流域治理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办〔2022〕1号),现就强化流域管理机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规划及实施

(一)编制修订流域水土保持规划。各流域管理机构依据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和流域综合规划等相关规划,立足流域整体,科学编制或修订流域水土保持规划,明确流域水土保持目标、治理布局和重点任务。省级水土保持中长期规划及专项规划审批前应征求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审批后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二)强化流域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流域水土保持规划经批准后,各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开展跟踪监测、督促检查和定期评估,每年向水利部报告规划实施进展情况。水利部会同相关部门对省级人民政府实施全国水土保持规划情况的考核评估,将流域管理机构平时掌握及报告情况作为依据。

二、人为水土流失监管

(三)建立部批水土保持方案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制度。水利部受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后,部水土保持司转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就是否符合流域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及取土、弃渣场是否符合河道管理有关规定等征求意见。各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意见作为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必要条件。国家级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审查工作由流域管理机构承担。

(四)严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印发检查意见,明确限期整改要求,建立问题台账,督促整改、对账销号,并按规定开展责任追究。对严重问题,流域管理机构应实行挂牌督办并报送部水土保持司。

(五)开展省级水土保持监管履职情况监督检查。各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统筹确定的分工,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管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印发“一省一单”整改意见。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情况,报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各流域管理机构按年度将监管履职监督检查开展及省级整改情况报送部水土保持司。

(六)实施水土保持信用监管。各流域管理机构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按规定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参建和技术服务单位开展信用监管,对认定的信用监管名单及时函报部水土保持司,统一推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

(七)加大水土保持执法监督力度。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水土保持行政执法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水土保持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流域监管与地方执法移送机制,督促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协调解决省际水土流失纠纷。组织开展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定期发布水土保持典型违法案例。

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管理

(八)做好前期工作监督指导。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流域内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前期及审查审批工作的监督指导,重点聚焦项目布局合理性、治理措施科学性及设计质量和深度等内容。水利部组织编制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有关专项实施规划或方案时,就工程实施布局与分省任务规模等充分征求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意见。

(九)抓好投资计划执行管理。部水土保持司在研究提出水土保持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水利发展资金预算建议时,充分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意见。省级分解下达水土保持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水利发展资金预算在抄送水利部的同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送所在流域管理机构。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流域内水土保持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执行的督促指导,按照水利部统筹确定的分工,以省为单位适时进行调度,对执行进度滞后的省份及重点项目,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加快计划执行进度,有关情况及时反馈部水土保持司。

(十)开展重点工程监督检查。各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统筹确定的分工,承担对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印发“一省一单”整改意见。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情况,报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各流域管理机构按年度将监督检查开展及省级整改情况报送部水土保持司。

(十一)强化淤地坝安全运用监督管理。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土高原淤地坝安全运用的监督管理。每年汛前全面部署淤地坝安全度汛工作,督促地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处置、受损工程修复、“三个责任人”落实与培训、防汛预案编制及应急避险演练等工作。汛期组织开展淤地坝安全度汛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印发“一省一单”整改意见,建立问题台账,督促有关省份限期整改落实,每年11月底前将淤地坝安全运用情况报告水利部。

四、水土保持监测和智慧水土保持建设

(十二)强化水土流失动态监测评价。流域管理机构承担全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中央级监测任务;负责省级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成果抽查复核。按年度开展全流域、重点支流及区域等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成果分析评价,经审查后报送部水土保持司。定期发布流域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成果。

(十三)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站点管理。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直属水土保持监测站点运行维护,承担流域内国家水土保持监测站点运行管理的监督指导,做好流域内省级水土保持监测站点的业务指导。落实水土保持监测设备计量管理制度,负责直属站点、督促指导其他站点开展监测设备计量检定、校准或测试。

(十四)开展水土保持专项调查。各流域管理机构结合管理需要和流域特点,组织开展东北黑土区侵蚀沟、长江经济带坡耕地、黄土高原淤地坝淤积、南方崩岗等专项调查和典型暴雨水土流失调查,并做好成果应用。

(十五)推进智慧水土保持建设。各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与职责及时录入与更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监督检查等数据。结合数字孪生流域建设,组织开展水土保持数字化场景构建,参与土壤侵蚀模型研发工作,推进本流域智慧水土保持建设。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淤地坝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督促指导地方做好淤地坝安全度汛“四预”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十六)强化责任落实。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好水土保持监管、治理、监测等各项职责,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完善流域水土保持工作“一本账”,全面掌握流域内水土流失状况、分布及各级审批方案生产建设项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等情况。按年度制定各项重点工作计划、总结成效经验,分析研判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并及时报送部水土保持司。

(十七)做好统筹协调。部水土保持司与流域管理机构建立实施水土保持重点工作季度会商制度,定期研究问题、推进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要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定期会商制度,主动听取基层和管理相对人意见,指导开展相关工作,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好政策宣贯和培训;要强化监督检查任务统筹,合理安排工作时序,切实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长江水利委员会和黄河水利委员会要统筹做好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委员会、黄河中游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发挥协调机制作用。

(十八)加强能力建设。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水土保持人员队伍建设,切实提升水土保持管理能力和水平。结合流域特点,开展水土保持科技创新和成熟实用技术推广,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十九)严格履职考核。部水土保持司按照水利部统一部署,对流域管理机构水土保持履职尽责情况开展督查考核,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切实保障流域管理机构水土保持职责履行到位、工作目标任务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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