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使用,保证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等活动的公平、公正,充分发挥专家库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通过遴选取得资格,经省水利厅确定,具备提供水土保持技术评审及咨询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专家库定期更新,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由省水利厅设立和管理,省水土保持和移民工作中心承担专家的资格初审、培训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职能的行政审批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水土保持技术评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意见签署、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管理的项目水土保持自主验收等咨询活动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加。
二、入库资格审核
第四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二)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行业科研、教学、管理和工程土建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水利、水土保持注册工程师资格;
(三)熟悉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四)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内业和外业评审工作;
(五)非在职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第五条专家入选专家库由个人提出申请或所在单位推荐,并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在职人员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六条申请人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陕西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专家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表中的工作经历和业绩须由工作单位盖章确认;
(二)个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个人健康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专家申请由省水土保持和移民工作中心受理初审,经省水利厅审定后,在省水利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名单由省水利厅公布。
三、专家权利义务
第八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省内水土保持技术评审等活动;
(二)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独立发表审查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三) 优先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审查培训、交流,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技术支撑等活动;
(四)有权保留个人不同意见并拒绝签字;
(五)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在技术评审等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 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积极参加技术评审等工作,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提出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终身负责。因技术评审疏漏或把关不严造成的重大事故,专家承担相关责任。
(二) 主动参加水土保持技术研讨和学习培训,加强知识更新。全面掌握水土保持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要求,满足技术评审等工作需求;
(三)自觉执行回避制度,与技术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四) 对有保密要求的技术工作,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技术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内容;
(五) 自觉遵守廉政各项规定;
(六) 自觉接受省水利厅的监督和管理;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的入库专家规模原则不超过500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在专家库规定的规模内,对专家的入库申请实行常年受理,定期公布。
第十一条省水土保持和移民工作中心承担入库专家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为:水土保持重要政策法规文件解读,专家技术服务有关廉政、责任和义务等规定要求,培训对象为全体入库专家。
第十二条各级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机构不得邀请未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参加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省级水土保持技术评审机构应当每年将专家参加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有关情况报告省水利厅。
第十三条 省水利厅不定期通过随机抽查、征询相关单位意见等方式,对专家库中参加过技术评审的专家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专家的技术水平评价、履职履责评价和综合评价,考评结果作为专家库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
(一)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技术评审及咨询职责的;
(二) 泄露在技术评审及咨询工作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损害相关单位正当权益的;
(三) 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向利害关系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收受财物及其他好处的;
(四)与技术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应执行回避制度,不主动回避的;
(五) 提出的意见不符合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导致严重后果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技术评审等工作任务,一年内超过三次的;
(七) 入选专家库后两年未参加培训的;
(八) 因年龄、健康或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及有关单位有权对专家在参加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等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举报,省水利厅接到举报后核实处理。
第十六条 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省水利厅认可,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陕西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专家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