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土保持类权责清单(行政许可)
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水利厅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承办机构:水土保持治理处
省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政层次 | 省级 |
行使主体 | 省水利厅 | 承办机构 | 水土保持治理处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方案审批材料审核(书面申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生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文件;其他有关资料。);组织专家现场勘察和技术评审。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