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土保持类权责清单(行政强制)
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水利厅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承办机构:水土保持治理处
对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收滞纳金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行政层次 | 省级 |
行使主体 | 省水利厅 | 承办机构 | 水土保持治理处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责任事项 | 1、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实施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或被查封、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执法人员、见证人或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处理。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4、事后监管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的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