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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土保持类权责清单(行政检查)
  来源:水土保持治理处   发布时间:2020-08-03 18:04:35  

陕西省水土保持类责清单(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水利厅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承办机构:水土保持治理处
 

水土保持监测检查

权力类型行政检查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水利厅承办机构水土保持治理处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管理全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建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系统,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报告。第四十一条 对重点区域、重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动态,适时发布监测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依据《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依据年度计划任务、违法举报和上级交办的任务等合理制定计划。
2、告知方式:检查人员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3、实施检查:查阅资料、实地踏勘、听取陈述与申辩、取证。
4、处理决定:对有问题的检查对象下发处理决定通知。
5、整改落实:按照确定的目标、期限、责任,对检查对象予以督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权力类型行政检查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水利厅承办机构水土保持治理处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第四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未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个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第四十六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第五十七条 省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履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1]1703号) 第二十九条:各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全面负责对本省水土保持工程的监督检查,检查任务原则上每年安排不少于1次。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前期工作、投资落实、建设管理、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行管护情况等。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依据年度计划任务、违法举报和上级交办的任务等合理制定计划。
2、告知方式:检查人员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3、实施检查:查阅资料、实地踏勘、听取陈述与申辩、取证。
4、处理决定:对有问题的检查对象下发处理决定通知。
5、整改落实:按照确定的目标、期限、责任,对检查对象予以督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对水土保持工程竣工后运行管护监督检查

权力类型行政检查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水利厅承办机构水土保持治理处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2011第1703号, 自2011年12月18日生效) 第二十二条:水土保持工程竣工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行管护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责任依据《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依据年度计划任务、违法举报和上级交办的任务等合理制定计划。
2、告知方式:检查人员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3、实施检查:查阅资料、实地踏勘、听取陈述与申辩、取证。
4、处理决定:对有问题的检查对象下发处理决定通知。
5、整改落实:按照确定的目标、期限、责任,对检查对象予以督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水土保持重点项目监督检查

权力类型行政检查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水利厅承办机构水土保持治理处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1〕1703号)》:“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 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对中央补助地方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小型水土保持项目,实行中央切块下达投资规模计划、地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衡、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综合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审查、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有关流域机构做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地应积极引入竞争立项、公开评选等方式遴选项目,列入年度中央补助投资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完成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各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全面负责对本省水土保持工程的监督检查,检查任务原则上每年安排不少于1次。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前期工作、投资落实、建设管理、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行管护情况等;”“水土保持项目建设完成后,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执行,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并进行核验;”“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并将结果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备核。”
责任依据《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1〕1703号)》
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依据年度计划任务、违法举报和上级交办的任务等合理制定计划。
2、告知方式:检查人员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3、实施检查:查阅资料、实地踏勘、听取陈述与申辩、取证。
4、处理决定:对有问题的检查对象下发处理决定通知。
5、整改落实:按照确定的目标、期限、责任,对检查对象予以督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对辖区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文件审查(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

权力类型行政检查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水利厅承办机构水土保持治理处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1997年)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淤地坝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淤地坝建设和管理工作。 《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水保[2013]444号文件 第五条:淤地坝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水利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主要负责规划编制、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等工作。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文件审查(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和指导工程建设实施。县级水利水保部门作为淤地坝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责任依据《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依据年度计划任务、违法举报和上级交办的任务等合理制定计划。
2、告知方式:检查人员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3、实施检查:查阅资料、实地踏勘、听取陈述与申辩、取证。
4、处理决定:对有问题的检查对象下发处理决定通知。
5、整改落实:按照确定的目标、期限、责任,对检查对象予以督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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