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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土保持类权责清单(行政处罚)
  来源:水土保持治理处   发布时间:2020-08-03 18:04:20  

陕西省水土保持类责清单(行政处罚

 
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水利厅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承办机构:水土保持治理处
 

对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
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水利厅承办机构水土保持治理处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对日常监督发现的、群众举报以及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告知阶段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其中较大数额的罚款,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4、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水利厅承办机构水土保持治理处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对日常监督发现的、群众举报以及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告知阶段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其中较大数额的罚款,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4、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水利厅承办机构水土保持治理处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对日常监督发现的、群众举报以及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告知阶段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其中较大数额的罚款,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4、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对未按“未按三同时制度”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的处罚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水利厅承办机构水土保持治理处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2013年7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并报水土保持方案批准部门备案。生产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在汛期施工的,制定水土保持度汛方案。生产建设单位每年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第三十七条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或者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和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编制、报备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制定度汛方案或者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的;(二)未按规定实施监理、监测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监理、监测的;(三)未按规定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或者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情况的。
责任依据《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保障当事人辩解及陈述的权利。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注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水利厅承办机构水土保持治理处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对日常监督发现的、群众举报以及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告知阶段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其中较大数额的罚款,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4、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未经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的处罚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水利厅承办机构水土保持治理处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对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伪造、虚报、瞒报水土保持 有关数据的处罚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水利厅承办机构水土保持治理处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2013年7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降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责任依据《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保障当事人辩解及陈述的权利。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注 

 
 

 

对生产建设单位未依法编制或擅自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的处罚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水利厅承办机构省水利厅
权力来源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对日常监督发现的、群众举报以及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告知阶段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其中较大数额的罚款,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4、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
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水利厅承办机构水土保持治理处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对日常监督发现的、群众举报以及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告知阶段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其中较大数额的罚款,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4、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对破坏或擅自占用、填堵、拆除水土保持设施的处罚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水利厅承办机构水土保持治理处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2013年7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破坏或者擅自占用、填堵、拆除水土保持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水土保持设施造价一至二倍的罚款。
责任依据《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保障当事人辩解及陈述的权利。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注 

 
 
 
 

对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水利厅承办机构水土保持治理处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对日常监督发现的、群众举报以及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告知阶段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其中较大数额的罚款,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4、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对未按规定编制、报备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制定度汛方案或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实施监理、监测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监理、监测,未按规定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者水保监测情况的处罚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水利厅承办机构水土保持治理处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2013年7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编制、报备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制定度汛方案或者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的;(二)未按规定实施监理、监测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监理、监测的;(三)未按规定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或者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情况的。
责任依据《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保障当事人辩解及陈述的权利。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注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
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的处罚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水利厅承办机构省水利厅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对日常监督发现的、群众举报以及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告知阶段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其中较大数额的罚款,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4、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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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设计未经批准的淤地坝工程施工的处罚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水利厅承办机构水土保持治理处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1997年12月15日发布施行)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报批手续;不符合建坝条件的,限期拆除;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由责任者给予赔偿。
责任依据《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租住户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对淤地坝或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坏的的处罚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水利厅承办机构水土保持治理处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1997年12月15日发布施行)第十七条 在淤地坝管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1、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坝体安全的活动。2、超越坝顶通行能力,行驶机动车辆。3、在坝坡、坝顶和坝肩开垦种植或修建其它建筑物。第十八条 严禁毁坏和盗窃放水、泄洪、观测及其它设施;第二十七条 违法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对淤地坝或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并处100至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至5000元的罚款。
责任依据《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租住户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未对淤地坝的坝体、放水、泄洪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处罚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水利厅承办机构水土保持治理处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1997年12月15日发布施行)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设计施工或未按规定进行管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责任依据《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租住户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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