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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水利博物馆章程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2-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陕西水利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陕西水利博物馆隶属于陕西省水利信息宣传教育中心。

第三条 陕西水利博物馆位于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王桥镇。

第四条 本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博物馆宗旨:收藏、保护、传承、弘扬陕西优秀治水文化;提升公众的艺术和科学素养,向公众提供公益文化服务。

第六条 业务范围:水文化宣传与交流;水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水利考古、水利文物鉴定、征集、保管;节水教育及水利教学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七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确定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理事会;

(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理事代表;

(四)提名本馆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五)审核、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馆工作运行;

(七)审核、批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支持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三章 举办者及决策、监督机构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陕西水利博物馆。    

第九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9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职工代表和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聘任和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会权利:

(一)确保博物馆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目的的持续性;

(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相应支持,确保藏品及文物在当前和未来的安全和维护;

(四)确保博物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

(五)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

(六)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监察和批准各项制度并监督这些制度的执行;

(七)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和批准博物馆目标和实现途径,监督博物馆计划的执行;

(八)通过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和支出,保证博物馆的资金稳定;

(九)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评估管理层的工作;

(十)确保博物馆有充足的人员实施博物馆的各项功能;

(十一)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议;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有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

第十二条 理事长(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本单位是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接受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设立本单位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作为本单位的监督机构。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成员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代表、本单位职工、社会人士中推荐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决定执行情况;

(三)监督管理层履行职务和章程的情况;

(四)纠正理事、管理层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特殊情况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党委书记)、副馆长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行政负责人(馆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管理层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日常业务活动;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依法、依规组织日常开放和观众参观,保障文物、设施和观众的安全;

(五)负责日常运行管理,按照相关条例,做好本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岗位晋升和管理等工作;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陈列展览、藏品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八)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馆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馆人事、财务、资产、业务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相关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职工

第十九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条 本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馆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

第二十一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法领取相应的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荣誉称号等;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馆章程、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馆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本馆声誉,维护本馆利益,遵守本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馆章程、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藏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为践行博物馆使命,以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策、范围、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努力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

所征集藏品的主要类别如下:

(一)反映陕西地区各时期治水历史的见证物;

(二)反映陕西地区各时期人民生产生活的见证物;

(三)各历史时期包括现当代的艺术品。

(四)其他符合办馆宗旨的物品和信息载体。

第二十四条 藏品征集方式包括: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二十五条 不征集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藏品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依法对藏品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等级。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为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场所,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藏品总账、档案报文物主管行政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使用藏品时,以藏品安全为前提;当使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第七章 其他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除文物藏品以外,本单位的其他资产归设立者所有,设立者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3年11月2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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